增量配电网(三):电力系统中的双重身份

文摘   2024-11-11 12:00   浙江  

电力系统的运行讲究实时的功率平衡,也就是全系统的发电功率和用电功率要平衡,而连接发电和用电主体的就是电网。

放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没有过多的角色区分,供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二元的对立和统一。

但在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化交易,厂网分离,输配分离,配售分离,主辅分离一系列改革措施下。

参与到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于是在不同的环节,产生了不同的主体身份,也在履行不同的系统或者市场职能。

而且,有些时候,这些不同的身份往往还是一个主体,相当于说是电力系统中的双重身份,这也是二元对立和统一的一种形式。

一个主体,两个身份

我们举几个常见的这样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

比如说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是买方,在零售市场上是卖方,这个很好理解,这是市场职能的双重身份。

再看独立储能主体,根据自身的运行状态,放电的时候是为发电主体,充电的时候是为用电主体,虽然都在批发侧市场,但这也是运行状态给自己带来的双重身份。

再看“虚拟电厂”,本质上是负荷侧资源的聚合,包含了分布式电源、储能、以及用户用电负荷,整体上看还是一个“负荷”。

但在一些时刻,可以主动降低这个大负荷对于电网的电力需求,进而变相增加了系统的发电能力,也就是暂时让渡自身的用电空间,让给其它负荷,起到了“电源”的作用。

这一点,传统机组的调峰也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个让度用电空间,一个让度发电空间。

而我们本章的主题“增量配电网”,在整个电力系统的物理层面,完全是一个居中的存在。

从电压等级的角度看,其上接国网,南网的省级大电网,下接供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

而且区别去一些依然有电源资产的地方电网,它在名义上是实实在在的电网公司,充当通道的作用。

所以,再小的增量配电网,它也是电网,对于域内用户来说,和国网、南网没有区别。

不过对上,作为输配电网络的末端衔接,你怎么看待自己,和别人怎么看待你却有可能会发生差别。

电网VS用户

政府对于电网垄断企业的监管,同样适用于增量配电网。

所以一封封文件既在帮助增量配电网打开市场缺口,引入社会资本,同样也在监管其运营的方方面面,这就包括了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的制定。

从15年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发布,到2017年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的推出。

增量配电网迎来了自己的发展机遇,也逐渐明确了自身的“准许收入”。

大电网“准许成本+合理利润”的输配电价制定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增量配电网,只不过增量配电网企业并没有过根据自身的“准许成本+合理利润”方式来制定符合自身的输配电价。

一定程度上,还在参照大电网的输配电价格,收取对应的价差。

而正是这样的方式,让增量配电网对上似乎成为了一个容量大一点,接网等级高一点的大用户。

比如一个持有110kV变电站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从省级电网的角度看,这就是一个110kV接入的大用户。

220kV变电站母线出线间隔计量表就是“增量配电网用户”的计量表,电量和最大需量,乃至功率因数都可以被记录,当然这也是大电网向其收费的依据。

而增量配电网,继续通过线路向辖区内的电力用户供电,在收取电费时,域内用户完全按照大电网直供电用户的收费规矩。

居民和农业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工商业用户按市场规则形成当月到户电价。

居中的增量配电网,像大电网一样,承担着域内全部电力用户应缴电费的收取责任,同时也根据交易中心同步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部分电量的结算。

所以,一种“电网+用户”的双重身份呼之欲出,就看界定你的是用户还是大电网。

两边与中间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电费收取面临两种选择。

在《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增量配电网企业可选择“分类结算电价”和“综合结算电价”。

分类结算电价

所谓分类结算电价,文件中有如下描述:

分类结算电价

“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相当于说,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域内用户类型和接网电压等级所收取上来的费用,只能将属于本供电区域电压等级应收的部分留下,其余向上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

在输配电价的第三监管周期,对同类用户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已经做了区分,相当于是有了增量配电网可以参照的价差。

但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综合线损率核定上还没有动作,线损费用虽然已经从之前监管周期中的输配电价中单列出来,这是一个进步,但下一步势必也要按照电网电压等级来逐级区分线损率,好让网络上的损耗分摊更加明确。

有关增量配电网的线损,我们之后也会写文章单独分析。

套用输配电价改革中常常提到的“管住XX,放开XX”句式,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解释。

选择了分类电价,实际上相当于是管住了增量配电网这个中间,放开了上级大电网和域内用户这两边儿。

因为限制了增量配电网的收入只能通过过网电量和输配电价差来核定,中间是定死的,和向下收取的总费用以及向上交出的总费用无关。

相当于是说算好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收的,其余都要交出去,哪怕整体费用已经在你手里。

这种方式比较明确,但实则选择的很少,多数增量配电网企业还在选择“综合结算电价”。

综合结算电价

所谓综合结算电价,文件中有如下描述:

结算电价

“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 业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这种方式明确了增量配电网“大用户”的省份,对应电压等级的两部制用户,那么和工商业用户一样按照规则缴费。

只不过这个用户主体的上网电量交易部分暂按照同期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中缴纳,与域内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这部分电量交易费用会通过交易中心再进行调整。

向上的缴费规则和向下的收费规则被定死,但其中的差额全部归增量配电网企业所有。

这也可谓是管住了上行和下行电费两边,而放开了增量配电网居中的空间。

不过到底选择哪个,还是要算一笔经济账的。

小结

总之,增量配电网在电力系统中,是一个具有物理实体资产而且这些资产本就属于电网居中环节的主体。

它具有双重的身份,这取决于谈论你的主体是谁。

它的身份看似和一些转供电的园区或者楼宇物业类似,不过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位置以及受监管的程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诚然,只从电价和电费的角度来看待增量配电网企业,将其对上的部分看成是一个大用户,难免有失偏颇。

毕竟如果一个具有220kV变电站资产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能要面对省调、地调乃至县级调度这几级的运行机构。

而涉及到电网运行话题,增量配电网就不能再被视为是用户,它不仅肩负着本区域内用户的用电安全,更也在配合大电网的稳定运行。

所以不能就站在一个点看某个问题,电力还是系统化的,而系统化的问题就不是关乎某些人,而是关乎全部人。

回到交费和收费方式上看,对上是用户,对下是电网的双重身份无疑,而在收入方面,安稳和灵活两种方式都是存在的。

是踏踏实实地收取过网电量的输配价差,还是看看一出一进最后盈余多少,这是我们接下来的几篇文章要重点量化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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