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击的基本电费

文摘   2024-12-20 12:03   浙江  

周三的文章《咬文嚼字的电费单“容量”》中我们学习了几个供配电结构,了解了关于合同供电容量、合同变压器容量、运行变压器容量和负荷容量等相关概念。

基于此,我们在周四的直播中针对一些和基本电费有关的进阶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文件中有些咬文嚼字的地方,背后是各方的利益诉求,不过本着有理说理,有据找据的原则,直播中我分享了自己对一些尚存矛盾的看法。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详情可参见视频号直播回放。

基本电费选择调整时间间隔

文件中规定的是按季度调整,不过在网上国网APP办理该业务时显示,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下一周期的计费标准。

更换计费标准后维持3个月不变。

也就是说按季度调整可以理解为每3个月可以调整一次。

如果是纯季度调整,4月申请的那么势必要在7月,也就是下一季度开始执行。

不过APP上显示,4月上半月申请的,5月即可以开始执行,但4月下半月申请的,要6月可以开始执行,毕竟没有提前15个工作日。

变压器减容取代暂停

供电营业规则修改后,不再有暂停变压器的说法,也没有了暂停时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矩。

现在的规则是要么申请永久性减容,拆除物理连接,要么是申请临时性减容,最长可达2年。

减容后,对应基本电费的计算按照新容量计算,具体容量核定按照实际运行天数和当月月历天数进行折算。

这也是为何有些办理了减容或增容的用户,当月基本电费收取计算会出现分段以及非整数容量的情况。

以某用户临近的这两个月基本电费收取为例,第一个月315kVA缴费,第二个月,月中发生增容,容量扩充至400kVA。

当月有31天,315kVA变压器使用了其中的17天,剩余14天已更换为400kVA变压器。

最后呈现的结果是两段收费,针对315kVA段,使用17天,按17/31折算315kVA容量,得计费容量172.74kVA

针对400kVA段,使用14天,按14/31折算400kVA容量,得计费容量180.65kVA

合同变压器容量的界定

理论上讲,合同变压器容量应该是用户在报装接电时与供电公司约定的实际变压器安装容量。

若不存在多路进线的高可靠性问题,合同供电容量和合同变压器容量相等。

但考虑到可靠性问题后,高压进线一次侧有母联的话,供电容量会大于实际变压器安装容量,也就是合同供电容量>合同变压器容量。

有一些按需量交基本电费的用户,在计算负载率是否超过260小时的时候,对于计算公式总用电量/合同变压器容量的这个分母到底用谁出现了矛盾。

合同变压器容量这个词原封不动来自于国家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文件中,但具体没有解释。理解为变压器运行容量可以解释大多数结算单。因为那些结算用户在供电容量、合同变压器容量和运行变压器容量间没有区别。

但电网公司不这样解释,可见的几例处理方式中,既没有采用实际运行的变压器容量,也没有使用安装的变压器容量,而是使用了合同供电容量。

就像这个用户,明明计算得出了312小时的结果,但并没有享受到9折的需量电费折扣。

后续再去打印同月的电费账单,这个数值变成了156,实则更改了计算的分母,将实际运行容量的34000kVA,更换成了68000kVA的合同供电容量。

再看这个用户,因为有2000kVA的重要负荷需要高可靠性供电,于是采取了双路不同容量的进线方案,旨在为这2000kVA的负荷提供N-1的供电可靠性。

实际安装变压器是3台2000kVA,一侧供电容量6000kVA,另一侧2000kVA,合同供电容量8000kVA,但核算负载率的时候并没有用6000,而是用了8000造成该月没有拿到减免的10%需量基本电费,理论上可以少交1.54万元。

所以对于如何解释到底什么是合同变压器容量就成了关键,目前这个解释权在电网公司,但我觉得其所使用的数据欠妥。

不过这个用户可以退而求其次,用户选择按照容量交基本电费那么依据的就是运行的变压器容量。

改为容量的话,需要缴费为6000×24=144000,比当前的需量电费要少1万元。

因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 1583号)》中明确写到“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供电营业规则》也规定到“在受电设施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容量电费。”

这一点上就无可辩驳了,电网公司不能说用户选择按容量交基本电费,还要用8000这个供电容量去做为缴费的容量。

如果硬要解释成用供电容量,一切都要依循最大的那个合同供电容量,那么就会与临时减容用户按照运行变压器容量缴费的规则相悖。

所以对于这个用户,两种选择不论最终哪个都可以节约基本电费。

第一种是把计算260小时阈值公式的分母换成安装的变压器容量,第二种是直接更换缴费方式为容量缴费。

其实从国家推出的跟负荷率挂钩的需量基本电费减免机制来看,所谓的负荷率就是对应运行变压器的容量,但现在电网公司解释为整体的供电容量显然不妥。

就算考虑了高可靠性供电,那么也早就因为这个额外的供电线路支付了一次性的高可靠性供电费,不应在后续的费用中再进行关联。

综上,对于这些尚无定论,只能听之任之的概念,我认为应该有如下定义:

供电容量:用户向电网报装接电时约定的全部供电线路供电容量之和

合同变压器容量:用户向电网报装接电时安装的实际变压器容量之和

运行变压器容量:用户实际运行变压器容量之和

而与基本电费结算有关数据使用,我觉得应该统一为运行变压器容量,以实际情况为准,而不是使用当初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容量,亦或是包含可靠性供电的供电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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