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至今,黄师傅通过10篇文章,分享了自己对于增量配电网主体的一些认识。主要内容围绕到其上行缴纳和下行收取的量价费等方面。
但增量配电网作为电改9号文之后的新生主体,与其有关各项规定还有很多,不单单是价格,还有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方方面面。
为了便于大家更加充分地了解这个同时兼顾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的主体,现将涉及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国家政策文件进行统一梳理,有需要的朋友可对应文件名称网上查找或者在微信社群群公告共享文档中下载。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鼎鼎有名的电改9号文。
首次提出配售电业务的改革要求,其中对于增量配电网有如下提及: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配售电业务的市场化改革,诞生了“增量配电网”和“售电公司”这两个电力生力军,而配售一体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不仅承担着电力系统供电最后一公里的义务,也承担着代理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和提供保障性供电的责任。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纲领性的9号文发布后,文中各项措施亟待落实。
对于增量配电网,因为和省级电网公司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所以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类似项目的开发流程。
增量配电网之所以叫做增量,代表已经被省级电网企业覆盖的配电网区域不在此范畴,即不可能通过全资收购某个地区的整体现存配电网来成立配网公司。
对于一些尚未但规划要开发的供电范围,可以通过招标或非招标等方式进行增量配电网公司的组建。
如果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部分现存供电范围内有不同的供配电资产所有方,需要共同协商相关资产的处置方式。
增量配电网也是电网,需要纳入到地区整体的电力规划,不得因为不在原大电网的业务范围内就疏于统一管理。
文件中还对建成的增量配电网运营提出了要求,除了常规供配电业务外,企业也需要提供保底供电、代付新能源补贴等社会责任,而且允许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增值服务,包括了用户侧需求响应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
《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从定价方法、调整机制以及结算制度等方面对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上行缴费和下行收费电价提出了要求。
明确“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同时对于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之间的电费结算,提出了“分类结算电价”和“综合结算电价”两种方式,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重点介绍过。
而且在“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小节中,有这样的描述“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
似乎有一丢丢“隔墙售电”的味道,不过这种并非单独核定过网费,还是一种输配电价差的方式,而且什么算是“试点范围”也没有明确。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这两份文件和输配电价的核定与监管有关,因为增量配电网的价格制定要参照这两份文件,所以一并列出。
文件中主要明确了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模式下,到底什么样的电网投入可以被纳入到输配电价核定的范围内。
对资产的折旧,运维费用,其它相关费用的处理机制都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辅以监审办法对电网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如何进行鉴定也做出了指引。
虽然目前增量配电网还是以大电网核定好的输配电价来遵照执行,但本着电改9号文的精神,单独核定,灵活核定的方式一定会在未来,在越来越多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中作为主要的价格制定方式。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该文件旨在明确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之间的产权分界,指出一个配电网区域只能有一家电网企业来运营。
尚存资产归属不在同一家企业的配电网,资产的处置事关必要,或是以资产入股的形式成立新的增量配电网公司,或是进行资产出售、置换、租赁等形式明确资产归属或者使用权。
有些地方的增量配电网,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变电、配电、线路等资产可能并不归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在费用结算方面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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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皆为国家级文件,各省对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可能各异,相关文件暂不做索引。
至此,增量配电网主题相关文章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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