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一周,为9月1日至9月7日。10月份发行9月用户电费单,不仅包含常规结算账单,还填补了一张退补账单。
在《辽宁现货试运行方案的结算分析》一文中,我们已经说明了辽宁省的现货是运行方案是如何形成用户侧到户电价的。
9月份电费发生退补电费的原因在于第一周的现货运行周,辽宁工商业用户执行顺价模式,即交易或代购电价部分执行市场价格。而输配电价,线损,系统运行和基金直接累加,也就是说原本会参与到到户电价分时浮动的输配和线损两部分也不再参与到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了。
10月份发行9月份电费时,全月的电量按照常规分时结算,暂时没有考虑现货的事情,所以在后续的退补费用中进行了找平。
比如说一个市场化交易户,零售合约加权均价为a,以此为基准形成峰段电价1.5a,谷段电价0.5a。
输配电价为b,线损电价为c,系统运行费电价为d,基金为e。
全月分时峰段电量为A,平段为B,谷段为C。
常规缴费下结算电量电费和顺价方式下结算电量电费如下:
顺价的输配和线损不参与分时电价计算了好理解,因为有文件说明,那为何早期签约的零售电价也不执行分时了呢?
道理和之前文章分析的一致,因为没有对这周的用电量单独签订24小时的分时零售电价,所以用这个早期签订的零售一口价作为每个小时的零售分时电价。
从数据上看没有分时,但实质结算上却是分时的。
所以用常规方式结算的分时电量部分形成的已缴费用,就要通过退补的方式找回来,这周的电量因为现货的运行而导致结算规则方面有所变化。
同期的电网代理购电户处理机制不同,只是将输配和线损这两部分的费用进行了找补,并没有涉及到代理购电部分,那部分依然在执行政策分时电价。
以一个实际的退费结算为例,9月常规结算后,在零售部分、输配部分和线损部分发生退补费用。
从各部分分时电价比例关系看,除了线损部分符合1.5:1:0.5的峰平谷关系外,其余均不相符。但峰平价差和平谷价差相等,分时电价形成应为如下公式结构:
交易电价中的售电服务费和输配电价中的7厘农维费不参与分时浮动。
可推导出,交易电价中,
□:零售交易价 = 0.415852
△:零售服务费 = 0.002264
9.1-9.7发行电量如图,用户6%电量定比居民用电,工商业结算电量为94%。
退补费 = 应收 - 已收
计算最终的退补费用:
其实这种因为分时与否发生的退补电费的计算和全部电量下的峰谷分时损益计算方式如出一辙,都是用对应的电量按照分时规则如何收费,按照非分时方法如何收费都算一下,差值作为损益,然后再摊回工商业用户。
只是,这次的退补费用不是整体的损益向全部工商业用户摊销,而是个体的损益给回到个体,计算方式上是一致的,但背后的逻辑却并不相同。
明天我们再谈下电网代理购电话在现货市场上的量价费处理,并结束本周对于用户侧在现货市场的小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