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学院领导一行到访海辉所
2024年10月22日下午,太湖学院副校长陈鹏飞、校友办公室主任谢明钢、太湖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吴旻昊、教师代表颜婷婷、张晨一行五人到访海辉律师事务所。海辉所对太湖学院领导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海辉所名誉主任焦克、合伙人黎纳以及党支部委员王诏炜陪同来宾参观了律所荣誉墙、客户接待室和律师办公区。在随后的座谈会上,王诏炜律师向太湖学院领导一行介绍了海辉所的基本情况和无锡市律师行业的现状,并重点汇报了近年来海辉所和太湖学院文法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情况。陈鹏飞副校长对海辉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对海辉所在校企合作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给予高度评价。他表示,太湖学院将继续加强与海辉所的合作,共同探索多元化的合作模式,为培养更多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贡献力量。
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 欺诈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罚款超2000万
10月18日,证监会网站公布〔2024〕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美通讯(*ST美讯)2020、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被处罚。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证监会决定,对国美通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其中年报虚假记载罚款500万元。
虚构业务、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 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财务数据被处罚800万
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宜华集团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0号),该公司存在虚假披露2016年度至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等违法问题。
虚假披露财务数据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宜华集团子公司虚增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及利润。2016年至2018年,宜华集团子公司宜华生活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通过虚构境内销售业务、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二是宜华集团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宜华集团通过虚构与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咨询服务业务虚增2017年、2018年咨询服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综合全部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合计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广州: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 给予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资源条件,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低空经济领域上下游企业,完善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上海临港:打造高品质股权投资集聚区 深化QFLP试点
近日,上海临港新区管委会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若干政策》从三方面明确15项支持政策,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创新,鼓励成功落地的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前沿产业、重点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流动。对成功落地的试点机构根据其获批额度,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规模奖励。
中办国办印发专项意见 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等等。
金融投资 (Financial & Investment)上海临港:打造高品质股权投资集聚区 深化QFLP试点
近日,上海临港新区管委会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若干政策》从三方面明确15项支持政策,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创新,鼓励成功落地的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前沿产业、重点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流动。对成功落地的试点机构根据其获批额度,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规模奖励。
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双下降25个基点
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为3.1%,5年期以上LPR为3.6%,均较上一期下降25个基点。这是LPR年内第三次调整。
今年2月,5年期以上LPR下降25个基点;7月,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双下降10个基点。今年以来,1年期LPR已累计下降3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已累计下降60个基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2024年版)和《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其中,2024年版《参考》涵盖五大洲18个国家,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履行相关要求为主线,系统阐述了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按照国别划分章节,详细列明了主体资格证明所需文件清单、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北京高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0月15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同时发布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为北京法院近五年来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纠纷案、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博物文创”商标权纠纷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故宫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共7个案件。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拟发布《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10月21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指导原则》是对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的一般要求,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引导企业加大对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临床急需的新类型特医食品的创新研发力度。《工作程序》细化了优先审评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苯丙酮尿症等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糖尿病、肾病等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适用优先审评审批,便于注册申请人和审评部门办理。《工作程序》明确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异议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册审评工作时限缩短至30个工作日,生产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改革试点
10月1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