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新解释》”)。该《新解释》已于今日正式实施。
那么,《新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目前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相较于这些年频繁出台的民事时间效力法律适用,刑事法律一般情况下还得追溯至200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本文也仅结合该《规定》进行讨论。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概而言之,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之前发生的行为也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在之前的行为发生时已经有司法解释时,则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说得通俗点,需要对比两部司法解释的差异,来判断到底适用新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旧司法解释。
关于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笔者在《拒执罪新司法解释详解系列(二):拒执罪时间节点提前引起的争议》一文中已予以指出,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定性,实践中并无争议,确定为具有持续、延续状态。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这就意味着倘若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是单纯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譬如转移财产给配偶、子女且持续到《新解释》实施后,而《新解释》则在立法解释第(一)项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行为类型,并没有增设新的类型,故在入罪时可以适用《新解释》的规定追究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上则适用《旧解释》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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