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还贷的房产贬值,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吗?

文化   2024-12-14 21:26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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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一直是重点和疑难问题,而其中对房屋价值的认定及分割又属于其中的难题,其关键是对某种情况找不到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规定。近日笔者接受了一起夫妻离婚案件关于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纠纷就明显属于此种情形。
当事人李某向笔者咨询的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李某在20198月份,花105万元购买一套公寓住宅,其中付首付款60万元(其中向父母借50万元),另外45万元是银行贷款。20201月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后,该房屋由李某和张某共同的工资等收入归还该房屋的银行借款部分,至202410月底,双方共同归还了该房屋贷款及利息共计50余万元。前不久,李某和张某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就该款房屋以双方共同还贷的50余万元的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因为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贬值,现在市场仅为80万元左右。李某认为,自己首付的60万元,其中有借其父母的50万元,而实际双方还贷部分的50余万元,现在也仅值20余万元了。如果双方分割房屋还贷的部分也仅应当按贬值后的20万元进行分割。而张某则认为,有法律解释规定房屋涨价部分也要分,而在房屋没有涨价的情况下,至少也要对共同还贷的本金及利息50万元进行分割。类似像这样由于共同还贷之后夫妻离婚,而房屋贬值后共同还贷部分自然也是要贬值的,此种情况下对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割过去还不曾发生过,但这种情况将来可能将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会遇到或者说出现本案这种纠纷。故此,对这种情况很有引起重视和研究的必要。

笔者将夫妻离婚分割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纠纷归纳为: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房屋,由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款的,在离婚时房屋贬值,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就还贷部分的财产进行分割纠纷。这种情况,过去极少遇到过,且关键是现在在我国还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大概是在2021年之前的日子里吧,人们普便地认为,买房就是投资、就是盈利,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基于此种认识和观点进行司法解释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到:“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向对应部分增值部分,离婚是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其实,对这种纠纷,第一款规定并没有实际意义,再复杂的问题能协议处理也不是难题,在不能协议处理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则应当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情况下裁判规则是明确的,即案涉房屋归属房屋登记的一方,由该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其补偿的标准是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该财产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如果没有增值的,则也要对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房屋贬值了,也应当就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而不能对贬值的部分进行分担。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6条关于“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当然也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当然法院也没有依据判决另一方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回答李某: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你作为房屋所有人,无权请求对方承担贬值损失,该损失则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了。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笔者认为上述回答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细细想来,从应然的角度,即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说,在房屋贬值很严重的情况下,例如,甲所购买是是一套110万元的房屋,和乙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本金加利息100余万元,而在离婚之时,该房屋市场价值仅值50万元了(多是市场变化,也可能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不可归责于甲乙夫妻双方的事件),甲乙双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发生纠纷不得解决,法院只能判决房屋归属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共同还贷100万元部分的50万元。此时,乙方仅花50万元就得到了和案涉房屋同样的房屋,而甲方则是花110万元才得到案涉房屋的。这对于甲乙双方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这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故此,笔者认为,对这种夫妻共同还贷房屋贬值严重的情况下的对共同还贷部分财产分割问题,也应当本着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调整。这当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笔者在此没有能力说得清楚,其所能做的只是在此向将该问题提出来并引起人们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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