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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微信公号“律媒文化”消息,12月20日,山东泰安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被控虚假诉讼罪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公开宣判,高丙芳律师被判四年,高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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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澎湃新闻:
“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高丙芳突然被逮捕”一事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4月10日,澎湃新闻从高丙芳律师的家属处获悉,高丙芳此前被指控虚假诉讼罪,被取保候审,但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决定,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该案焦点,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二是按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那么,包工头付清工资是否属于垫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诉”以及是否构成犯罪?
2023年11月12日、13日,该案在岱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
公诉人称,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强调,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庭审中,米某、陈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知情。高丙芳的辩护人则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总承包企业),却未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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