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柏浪涛老师的二个刑法案例解析——谈窝藏罪构成前提

文化   2024-12-13 21:20   天津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直通高净值群体)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案情:
(1)甲遭到赵某抢劫,在防卫时打死了赵某。甲潜逃到朋友乙家,告知实情。乙收留。后警方在乙家抓获了甲。甲被起诉,但法院判决甲构成正当防卫,作无罪处理。

(2)丙带着朋友丁回家,发现妻子躺在血泊中,已经死亡。丙正准备报案,发现警察要来抓捕自己。原来戊杀了丙的妻子,并栽赃陷害丙,提前举报丙。丙带着丁逃亡。丁将丙藏在自己家里。后警方在丁家抓获了丙。丙被起诉,后法院查明真相,作无罪处理。

问题:乙、丁是否构成窝藏罪?

分析:对窝藏罪的对象“犯罪的人”,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不能认为,只有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人才是窝藏罪的对象,否则,大多数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都不构成窝藏罪。因此,这里的“犯罪的人”应当是足以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诉的人,也即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窝藏最终被判无罪的人是否构成窝藏罪,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窝藏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原则,如果一个人必然会被司法机关列为侦查追诉的对象,那么这个人就是未决犯。一般人就不能窝藏这个未决犯,否则会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在第(1)种情形中,甲打死赵某,这种行为足以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诉。因此,乙窝藏甲,妨害了司法机关侦查追诉甲,构成窝藏罪。虽然甲最终无罪,但这也是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后的结论,要得出这个结论,就要求乙不能妨害这个司法过程。

第二,虽然窝藏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但是不能走极端,需要考虑到保障人权的一面。例如,在第(2)种情形中,丙没有制造任何法益侵害事实,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是被人诬告陷害而引起司法机关侦查追诉。这时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诉在本源上就是错误的,此时对这种本源上错误的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诉过程就不能一味地保护。丁是目击者,知道丙确实无罪,窝藏丙,是为了保护丙不被诬告陷害,避免丙受到错误逮捕和起诉,主观上没有妨害正常正当的司法秩序的恶意。因此,对丁不能以窝藏罪论处。

以上是柏浪涛老师对上述二案例的解析,笔者对柏浪涛认为乙构成窝藏罪的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乙、丁均不构成窝藏罪,理由如下:

所谓的“窝藏罪”是指明知  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它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法释〔2021〕16号,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明显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乙、丁均应宣告无罪。

笔者在这里想说明的是,一般地,被窝藏的罪犯分子的行为(前罪),其罪行都会重于实施窝藏犯罪人的罪行,既然,实施前罪的人都不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实施后罪(窝藏罪)的行为人当然也就是无罪的了。将这一原理进一步推广,更一般地,对于包庇、窝藏、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罪,其前罪(或上游犯罪)不成立,则后罪就不可能成立(当然指的是实施前罪的犯罪分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这里的例外情形以盗窃为例,比如15岁的甲,盗窃了数万元的财物,其20岁的表哥乙明知是赃物,仍然实施窝赃、销赃等行为,虽然甲不是盗窃罪的适格主体,甲是无罪的,但其表哥乙的行为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
▶▶法院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24 个实操要点
▶▶最高法: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
▶▶最高法院判决:如何区分转包与挂靠?

▶▶劳动关系PK劳务关系:20个要点区别

法务之家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官网www.law114.com.cn,我们传递向上人生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