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作者:张玉,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事诉讼、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851511805。
在此提醒,为了避免相应风险,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司,都应该做到人格独立,特别是财产独立,一人公司由于其单一股东结构,更容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进行财务审计,以表明公司具备财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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