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 | 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文化   2024-12-10 09:05   天津  
2024年注定是公司法年:2023年新《公司法》开局实施之年、1993年《公司法》实施30周年、1904年《大清公司律》颁行120周年。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新《公司法》的每个条款都流淌着财富、潜伏着风险,堪称中小股东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董事、监事与高管)的秋天,双控人(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冬天。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就是新《公司法》王冠上最璀璨的明珠。


公司集团诞生于工业文明时代,繁荣于信息文明时代。近年来,国企、民企、外企甚或混合所有制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发展迅猛。公司集团有助于提高规模经济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但有滥用垄断优势、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公共福祉、将内部成本外部化之弊。究其根源,不少公司集团的治理能力与资本信用存在重大隐患:一是公司治理规则有名无实,走过场式的形式主义现象司空见惯;二是双控人的法商、德商良莠不齐,滥用关联交易与职务侵占等方式掏空公司集团资产的现象屡禁不绝;三是公司集团发展战略热衷于贪大求全、盲目迅速扩张,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四是资本信用外强中干,巨额认缴资本尚未实缴;五是以房地产与信托为代表的公司集团债务连环违约事件频发,已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维护交易安全、倒逼公司集团善治,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导入了合并(整体)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该条第1款的加强版,直击公司集团治理软肋,堪称“核爆级”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对国际公司法现代化的重大贡献。公司集团揭纱规则是“双刃剑”。善用得法,会拯救债权人于水火之中,倒逼公司集团择善而从,行稳致远;滥用至极,则会否定无辜集团成员之间产权、责任与风险的防火墙,导致公司集团动辄因个别成员债台高筑而全军覆没,诱发“寒蝉效应”,打击投资信心。而揭纱频率主要取决于双控人滥用公司集团人格的风险以及法官的价值判断与裁判技术。公司集团内部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与安全性最终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而法官善用自由裁量权的秘籍是,在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之间作出审慎理性、不偏不倚、廉洁无私、睿智包容的权衡与抉择。


为精准适用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避免“该揭不揭”与“不当揭纱”或“揭纱扩大化”的极端裁判思维,深入挖掘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的制度精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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