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转化为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还不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司法确认制度”,即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双方签署的“具结书”经过司法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事实上,不管是以司法确认或是判决,都是使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涂上国家强制力的色彩,使“具结书”上的内容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因而获得国家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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