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
——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关键词
民事 离婚 彩礼返还 借婚姻之名 索取财物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文诉称,2020年10月,张某文经人介绍与宋某欣相识。在宋某欣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当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宋某欣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其过往婚史,结婚后一直不与张某文同房。而且,宋某欣在婚后不断向张某文索要钱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宋某欣在张某文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宋某欣再次向张某文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文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宋某欣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准予张某文与宋某欣离婚;2.依法责令宋某欣返还彩礼86000元。
被告宋某欣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彩礼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某文应当另案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文与宋某欣于202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订婚、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婚礼。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在本案之前,宋某欣还曾涉及以下两起离婚纠纷:
1.2016年3月,宋某欣未婚与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宋某欣与李某相识,二人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宋某欣于次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宋某欣于2018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李某辩称宋某欣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8万元,宋某欣母亲一直与宋某欣在一张床上休息,婚后二人无夫妻之实。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支持李某要求宋某欣返还彩礼的主张。
2.2019年4月,宋某欣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主张与宋某欣认识仅短短几天便结婚,婚后宋某欣在其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发生矛盾,故二人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宋某欣的父母也与其一同在王某处居住。王某认为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宋某欣退还彩礼18万元及2万元金饰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未准许二人离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宋某欣存在骗婚嫌疑,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宋某欣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深厚,彩礼不应返还。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宋某欣未返还彩礼。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012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宋某欣离婚;二、驳回张某文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鲁01民终9515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宋某欣离婚,改判宋某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文彩礼款8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分析二审法院查明的两起离婚纠纷及本案案情可知,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的男方均表示,宋某欣借结婚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宋某欣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宋某欣均未返还彩礼。就本案而言,在张某文和宋某欣结婚后,因宋某欣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没有夫妻之实,且婚后不久,宋某欣就因索要财物等问题与张某文产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这表明宋某欣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再者,张某文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加上订婚、结婚的仪式等花费将必然导致其生活困难;且通过宋某欣的陈述,平时跟张某文要钱未果亦得知,张某文并不富裕。据此,结合相关案件案情,能够印证宋某欣有通过订立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存在。故判令宋某欣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要旨
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从而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
一审: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1630号判决(2021年8月23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515号判决(2021年10月26日)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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