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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1770-1831) 在更广泛的哲学体系中发展出了一种基于自由的哲学,从而在从财产和惩罚到道德和国家等主题上提供了新观点。
黑格尔的主要著作是首次出版于1821 年的《法哲学原理》。他的许多其他重要著作也都涵盖了与他的社会和政治哲学相关的讨论与分析。黑格尔在其职业生涯中还撰写了各种政治论文,其中许多已被翻译 (成英文版)。他的作品对从卡尔·马克思到查尔斯·泰勒等重要思想家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条目概述了关于黑格尔的思想观念的辩论是如何展开的,以及他的《法哲学原理》的核心贡献。接下来的内容是几种对黑格尔的进一步解读。
1.黑格尔社会和政治思想的定位
黑格尔社会和政治思想中的形式和内容问题一直是相关争论的主题。
1.1保守主义的和进步主义的解读
其中一种争论是关于他的观点是否为一种危险的,有时也被描述为最安静的或最反动的,保守主义背书。他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的双重说法(Doppelsatz)“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被一些人解读为黑格尔认为他生活其中的普鲁士绝对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理性的,因此是正当的(Haym 1857)。然而,《法哲学原理》正文中更详细的论述始终支持普鲁士改革时代的目标,而这些目标在1819年后遭到了新兴反动派的反对,从而很难在当时政治性地定位这部作品。
这种解读被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1966)推向了极端,他声称黑格尔是“现代历史主义和极权主义之父”。这种观点选择性地审视了《法哲学原理》中关于国家是“上帝在世界上的行进”的不同评论,这些评论并非出自黑格尔自己的文本,而是出自他的学生发表的笔记“补充”(Zusätze),这些补充内容收录在当今大多数版本的《法哲学原理》 中(第258章“补充”)。此外,这种观点受到一种哲学和政治立场的激励,后者与黑格尔著作本身的内容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这种对黑格尔的“保守的”解读后来受到了一种更为“自由的”的解读的挑战,后者强调了普鲁士和《法哲学原理》之间的改革和文化与政治上的分歧,明确表明黑格尔支持的不是权威政府,而是一种新的、拥有更为进步的陪审团制度的民主制度(Avineri 1972, Knox 1970)。黑格尔一生都钦羡法国大革命,并在成年后为巴士底狱的倒塌庆贺。
今天,大多数评论家都认为波普尔等声称黑格尔支持某种威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哲学在意识形态上比保守主义与进步主义之争通常所承认的更为温和。尽管他确实提倡更多的民主和进步元素而不是为当时的现实辩护,黑格尔也的确捍卫了传统家庭和君主立宪制。或许是有意为之,考虑到黑格尔致力于克服和改换常见类别,他的思想出了名的难以分类。今天人们几乎一致认为,黑格尔的作品无法被齐整地归类为保守的、进步的或其他的。
1.2形而上学和非形而上学的解读
英美评论家之间的第二个长久争论涉及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与他的逻辑学和更广泛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几十年来,非形而上学的解读一直是主流方法。Z. A. Pelczynski (1964: 136–37) 总结了这一解读的核心观点:“可以阅读、理解和欣赏黑格尔的政治思想,而不必接受他的形而上学……当形而上学被忽略时,一些智识上的好奇心可能得不到满足,但是大量的政治理论和政治思考仍将留存。”非形而上学的解读遵循一种宽泛的分析哲学的后康德主义阐释,这种阐释认为黑格尔接受甚至扩展了康德的批判哲学(Neuhouser 2000,Pinkard 1994,Pippin 2012)。这种阐释值得重视,因其以典型的方式聚焦于《法哲学原理》,从哲学上将其与黑格尔体系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后者带有的本可避免的形而上学承诺有时被认为过于晦暗(Knowles 2002,Wood 1990)。
相反,形而上学的解读反驳道,反形而上学阐释是对黑格尔的作品采取了片面的态度(Beiser 2005,Rosen 1984,Taylor 1975)。黑格尔将《法哲学原理》视作一个更广泛的体系的一部分。将任何一篇文本从其更广泛的背景中抽离开来,都可能会使任何此类阐释免受黑格尔体系其他部分的形而上学主张的影响。然而,只有完全掌握其思想的形而上学基础的解读才能公正地对待其自我理解(Houlgate 2005)。
1.3系统的和非系统的解读
晚近,学者们关注的是形而上学和非形而上学解读之间的一个核心问题,即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与其更广泛的哲学体系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系。大多数非形而上学解读将《法哲学原理》独立于黑格尔的体系,而所有形而上学解读都试图将《法哲学原理》放置在黑格尔的体系中。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场争论,核心问题不是关于形而上学的位置,而是关于所有作品在体系内的阐释位置。
非系统的解读明确地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与他的更广泛的体系分开阐释。这种观点很少有人信奉。它显然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前言中陈述的自我理解相悖,在那里,他表示,《法哲学原理》“是对于在那部书(译注:即《哲学全书》)中已包含的关于同一哲学部门的基本概念所作更为详尽、尤其是更有系统的阐述”。《法哲学原理》很明显是对其哲学体系中“客观精神”部分的阐述,因此是其一部分。
现在,正统的观点是系统的解读,它接受黑格尔的逻辑学和体系在阐释《法哲学原理》时具有解释力(Brooks 2013)。不可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构成了其特征和力量。遗留的分歧在于,体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是重要的,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与形而上学问题相关联(Wood 2017)。例如,人们一致认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应该在其体系的语境下被理解,但是,对于我们是否只有在接受了他对更广泛的哲学体系的论证之后才能接受他对政治哲学的贡献,这点仍存在分歧。本条目将大致遵循主流的系统解读,但也承认在体系对他的政治思想的辩护作用有多强这一问题上,人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1.4法哲学
黑格尔社会和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是《法哲学原理》。该书出版于1821年黑格尔在柏林任教期间。本条目考察了他在这部著作中的主要贡献,但是也涉及他的其他文本和政治著作。
黑格尔说,《法哲学原理》“是对‘客观精神’的更广泛”阐述,是他的、被称作《哲学全书》的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哲学全书》的相关部分旨在与后来出版为《法哲学原理》的讲座相佐。完整的《哲学全书》从逻辑研究开始,然后将其应用于对自然和人类精神的理解,后者除了社会和政治思想外,还囊括了对心理学、艺术、历史、宗教和哲学的分析。
黑格尔对形式和内容的处理方式是独一无二的。《法哲学原理》主要按照编号被分为不同部分(§)。文中偶尔会补充以后来的评论 (R) ,为黑格尔在后来的版本或补充 (A) 中所作的进一步阐述,其中,补充(A)采用了编辑过的讲义形式,记录了黑格尔在给学生讲授《法哲学原理》时所说的内容。黑格尔以一种非线性的辩证方式论证他的立场,旨在展示看似不同的观点如何能够在一种新的、更高的视角中消解它们的对立。
例如,我们对某些事物或思想对象的第一感知可能是纯有。由于它是纯粹的,它可能看起来缺乏决定性——所以什么都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黑格尔认为我们的思想已经从纯粹有转变为纯无。但是,我们所感知的是某种东西,因此这被视为有助于克服纯有和纯无之间的错误对立,转向一种新的、更高的生成范畴,随着先前所是的事物进一步成形,我们对它的理解不断加深。这种辩证法贯穿于《法哲学原理》始终,黑格尔说他“假定人们熟悉”他在逻辑学和更广泛的体系中阐述的方法。
类似地,《法哲学原理》从具有某种“纯粹”性质但尚未扎根于现实的石基开始,到否定它们,再将它们汇集到更高的、具体的现实中。在将《法哲学原理》建构为关于自由的一个初步作品之后,《法哲学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纯粹的部分是“抽象法”,涵盖财产和惩罚,其次是“道德”,涵盖良心和道德责任问题。它们在最后一部分“伦理”中统一起来,后者提供了更具体的现实,考察家庭、公民社会、法律、国家,最后以战争和国际关系结尾。这些部分将依次进行讨论。
编译:Sailor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