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41岁的颜女士(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家住上海,因身体条件限制,未能自然受孕。为了实现成为母亲的愿望,她毅然选择了试管婴儿这一辅助生殖技术。
为了成功孕育胎儿,颜女士经受了试管婴儿手术的促排卵、取卵、体外受精等多个流程,历经3年艰辛终于怀上了胎儿。
然而就在颜女士怀孕约4个月时,却发生了意外。根据颜女士事后笔录陈述,这天颜女士在傍晚时分出门取快递,路过邻居门口时,一只未栓绳的金毛突然窜了出来并扑向颜女士。惊吓之中颜女士接连后退,不慎扭伤了腰部,随即就感到下腹剧烈疼痛,于是立即报警求助。在民警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认定双方无过激行为,遂协商解决。
相关诊疗记录显示,虽然颜女士在事发当天就前往医院就诊,但事发次日至五日后,因胎死宫内住院治疗。
(来源:Pixabay)
事后颜女士将犬主李老伯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历经三年努力才终于通过试管方式怀孕,但因为此次事故的发生,颜女士所有的努力都付诸东流,该事故对颜女士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李老伯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庭后,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
但李老伯却在庭审中辩称,事发时他的狗确实没有拴绳,但该犬是导盲犬,不咬人,并且颜女士既然已经怀孕且是试管婴儿,就不宜再外出走动,而应多居家休息。
况且,当天事发后他出门见到颜女士时,就告知她让其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又执意跑去报警,这一番跑动对身体肯定有影响,因此难以确定颜女士究竟是在何时何处流产了。因此,出于人道主义,李老伯认为自己最多赔偿1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侵权行为人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及因果关系四重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李老伯在明知自己的狗可能冲出家门的情况下,未对狗进行拴绳处理,违反了本条的管理性规定,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对于李老伯主张“颜女士身为孕妇应多居家休息”的抗辩,对于怀孕15周的孕妇而言,适当地走动属于日常合理行为。
此外,李老伯未能妥善管理其宠物犬,未予拴绳,导致犬只失控冲出家门,使颜女士受到惊吓;根据相关诊疗记录,颜女士在事发当天就医,次日凌晨检查发现胎死宫内,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李老伯纵犬冲撞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可能,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李老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颜女士的主张,鉴于颜女士年龄较高,且怀孕是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的试管方式,因此流产确会对其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再加之颜女士提供了相关费用的票据等证据。因此,法院认为颜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均予以支持。
(来源:Pixabay)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女士损失9万元。
03| 饲养自由,责任为先!
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作为缓解压力、调节情绪的方式。作为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们也确实以其独特的陪伴方式带给我们众多快乐与安宁的时光。
但饲养动物绝不仅仅意味着喂饱宠物供自己逗乐,其还代表着饲养人同时负有妥善管理宠物,确保其不给他人造成困扰、不造成他人损失的义务。因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采取拴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每一位饲养人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措施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饲养动物虽为个人自由,但这份自由必须牢固建立在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让这份自由成为连接人心、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