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执法案卷信息,违法吗?

职场   2025-01-04 21:55   山东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确保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使得公众能够获得所需信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具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等重要意义,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许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卷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答复书》,载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许某不服该答复书,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后,于当日立案。经过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处理结果等反映执法过程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卷宗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执法办案信息,属执法案卷信息内容,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说明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卷宗涉及该公司信息,且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故未予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答复及送达程序,行政程序合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来源:伊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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