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与背景
本文是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北京市的消防安全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发展,加强消防安全柔性执法工作。该规定明确了消防柔性执法的原则、适用范围、条件、情形及执行细则,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解释权归属。
主要观点
总则
目的意义:为了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
概念定义:消防柔性执法是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部分消防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教育市场主体知法守法。
适用范围:柔性执法措施适用于本市所有市场主体,不适用于违法自然人。
适用条件:包括无过错不罚、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等不同条件下的具体适用情况。
适用情形
无过错不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履责不罚:市场主体及时发现、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同类违法被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之日起三日内整改完毕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过失引起火灾,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情况下,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种类处罚。
执行
文书送达:推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需受送达人同意。
案件审批: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工作档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
信用记分: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
隐患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指导采取对经营影响最小的整改措施。
约谈教育: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
动态更新: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执法责任: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行政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附则
立即改正: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其他规定:除本规定的有关情形外,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北京市的消防安全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要求总队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件编号为京消〔2024〕227号,发布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
文件类型为内部通知,信息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
规定的目的意义、工作原则和概念定义
目的意义:旨在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
概念定义:消防柔性执法是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部分消防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教育市场主体知法守法。
柔性执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柔性执法措施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市场主体,不适用于违法自然人。
适用条件:包括无过错不罚、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首违不罚分级分类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和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或B的市场主体;首查不罚仅适用于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
证据收集的要求
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行政案件时,必须合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违法证据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证据。
不同类型的不罚情形及其具体条件
无过错不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如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但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等情形。
履责不罚:市场主体及时发现、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如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但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整改。
轻微不罚: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立即改正,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等。
首违不罚: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但能立即改正。
首查不罚:同类违法被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之日起三日内整改完毕,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不超过1个。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从轻处罚:过失引起火灾,立即报警、扑救并组织疏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减轻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但被查证属实等。
执法程序的规定
文书送达:推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需受送达人同意。
案件审批:适用柔性执法的案件,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工作档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相关信息并归档备查。
信用记分:对轻微不罚等市场主体,应纳入消防信用管理并告知当事人。
隐患整改: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指导采取对经营影响最小的整改措施。
约谈教育: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
动态更新: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
执法责任: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行政处罚。
附则部分的规定
“立即改正”的定义: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其他法律规定:除本规定外,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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