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首违不罚”的详细报道,涉及一起包装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而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的案件。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01.案件简介
主要观点
基本案情
检查与立案:2021年9月7日,某区市监局检查发现包装公司使用无检验登记的叉车,次日立案。
调查与整改:市监局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叉车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随后提交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材料和新购置叉车的合格证明等文件。
行政处罚:2021年12月17日,市监局对包装公司罚款3万元,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法律适用: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恰当。
复议合法性: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首违不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原告行为分析:原告包装公司的行为符合“首违不罚”的三项条件,包括初次违法、特种设备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在收到指令后及时整改。
处罚合理性:市监局的处罚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导向,且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不符。
不罚清单适用:虽然特种设备轻微违法不在《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仍可直接适用。
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避免过度处罚。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莱西市人民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市监局的上诉。
02.重点梳理
包装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叉车被处罚并提起诉讼
某区市监局在2021年9月7日检查中发现包装公司使用无铭牌、无车牌的电动叉车,且无法提供检验、登记手续。
市监局随后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公司在限期内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叉车,并不得使用无操作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叉车。
2021年9月8日,市监局再次检查并立案,查明叉车为2014年购置的二手货,无相关出厂材料,司机无操作证件。
公司提交了购买合同、来源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并在后续日期提供了新购置叉车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17日,市监局对包装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公司缴纳罚款后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
包装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焦点集中在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包装公司符合“首违不罚”条件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指出行政处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同时具有纠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
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确认包装公司是初次违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少,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在收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公司及时报废了涉案叉车,购置了新的合格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消除了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满足了“首违不罚”的三项条件,市监局应适用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和区政府的处罚决定
法院指出,市监局通过前期的检查、询问和指令改正等行为,已达到了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的目的。
对于市监局在疫情期间对公司作出高额罚款,法院认为这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市监局主张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生产领域,不在《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不应免除处罚,但法院认为清单并未排除特种设备轻微违法的情况。
法院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纠错机制。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确保行政行为与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上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某区市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市监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03.脑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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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评书---叉车风云:“首违不罚”下的正义较量
说书唱戏劝人方,三条大道走中央。
善恶到头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
今日不讲江湖事,且说法治新篇章。
叉车风波起波澜,首违不罚显端详。
话说在那2021年的金秋九月,某区市监局的一干人等,如同秋风扫落叶般,对各家企业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安全检查。这一日,他们来到了包装公司,一眼便瞧见了那辆无铭牌、无车牌的电动叉车,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在车间里横冲直撞,却无人问津其检验登记之事。
“嘿!这可是个大问题!”市监局的人心里暗自思量,随即亮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包装公司限期整改,否则严惩不贷。包装公司的老板一听,心里那叫一个忐忑,连忙召集手下,又是找材料,又是购新车,一番忙碌之后,总算是把这事儿给摆平了。
可谁承想,这整改完了,罚款的单子却如期而至,三万大洋,说没就没了。包装公司的老板那叫一个冤啊,心想:“我这可是初犯,而且整改得也算及时,怎么就非得挨这一刀呢?”于是,一不做二不休,直接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区政府那边也是铁板一块,维持原判。
这下,包装公司的老板可急眼了,心想:“得,咱也得走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和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一告,可就在法律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法庭之上,包装公司的律师那是舌战群儒,引经据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讲起,字字珠玑,句句在理,直说得法官是频频点头。原来,这法条里明明白白写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装公司的行为,那可是完全符合这三项条件的。
再看那市监局,虽然据理力争,说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不能轻易放过,但法官可不吃这一套。法官一拍惊堂木,说道:“你市监局前期的检查、询问、指令改正,那不都已经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的作用了吗?这时候再来个高额罚款,岂不是多此一举,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这与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可是大相径庭啊!”
这一番话,说得市监局的人那是哑口无言,只能低头认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包装公司的老板那叫一个开心啊,心想:“这下,咱总算是讨回了公道!”
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那也是铁了心要维护正义,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波操作,那可是让法律界的人都竖起了大拇指,直呼:“这‘首违不罚’的原则,那可是真金不怕火炼,经得起考验啊!”
话说到这,咱们这评书也就告一段落了。各位看官,您听听这包装公司的故事,是不是觉得既惊心动魄又充满了法治的智慧呢?这事儿啊,告诉咱们一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咱合法合规,那怕啥风浪高?咱们且行且珍惜,共同维护这来之不易的法治社会吧!
备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旨在以幽默风趣的方式讲述一个法治故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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