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局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为全面加强春节期间市场安全监管,方正县市场局党组决定取消假期,保持全员在岗状态,为维护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和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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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讨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
春节法定假日全员上岗的宣言
天道循环有序,以节日安排赋予人间欢乐;法度严谨明确,以假日制度保障民众休憩。然而,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违背天时,违反法理,取消了春节法定假日,要求全员上岗,导致民众怨声载道,法治精神受到玷污。现在,我将列举其罪行,希望能得到上天的明察和世人的共鸣。
第一宗罪,违反劳动法和法定程序,如同狂风骤雨般肆虐人间的温情。过去,先贤们制定法律,以保障民众的休息权,节假日有明确规定,劳逸结合。然而,该局的命令却无视法律,将春节法定假日视为虚设。民众的欢聚时光被剥夺,家庭的温馨氛围被破坏。这不仅为天道所不容,也是人心所共愤!劳动法的威严何在?法定程序的公正何在?
第二宗罪,形式主义猖獗,如同蠹虫侵蚀木材般蛀空了法治的基础。古代治理国家,注重实效,不崇尚虚文。现在却不然,该局的行为重形式而轻实质,全员上岗只是徒有其表。民众的需求被置之不理,市场的秩序未见改善。报表的精美难以掩盖问题的重重,会议的频繁不见治理的成效。这种行为非但无益于法治,反而使百姓心生疑虑,动摇了法治信仰。形式主义之弊何时能除?法治之基何时能固?
第三宗罪,官僚主义横行,如同洪水猛兽般吞噬了公平正义。过去,包拯铁面无私,海瑞直言敢谏,都是后世的楷模。然而,该局却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对上阿谀奉承,以求升迁;对下颐指气使,尽显官僚作风。春节的假期竟成了他们邀功的资本,民众的怨声反遭他们无端指责。这种行为难道不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吗?官僚主义之害何时能止?公平正义之路何时能通?
我们三次质问苍天:法治何在?民心如何安定?假日如何享受?我们三次感叹人间:乱象不除,国家无法安宁;民不聊生,何以谈治理?
法治是国家的基石,人民的保障。现在应当正本清源,以法治精神为剑,斩断乱象的根源。希望该局的众人能像商鞅徙木立信那样,以实际行动彰显法治的威严,重拾百姓的信任。使市场监管领域重现清明景象;使法治之光普照人间的每一个角落。春节的假期应当归还给民众;法治的威严应当树立于世。
我们拭目以待,愿法治之花遍地开放;愿人间正道永恒不变。希望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痛改前非,以法治为纲,以民心为本,共创和谐社会,共享盛世繁华。
声讨取消法定春节假期---檄文
夫天道循环,以节序定人间之欢;法度严明,以假日安民众之逸。然则,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悖逆天时,违逆法理,取消春节法定假日,令全员上岗,致使百姓怨声载道,法治精神蒙尘。今略陈其罪,庶几得上天之鉴,人间之共鸣。
一罪也,违反劳动法及法定程序,如狂风骤雨,肆虐人间之温情。昔者,先贤立法,以保民之休息,节假有定,劳逸结合。而今,该局之令,视法律如无物,春节法定假日,竟成虚设。民众之欢聚,被其剥夺;家庭之温馨,遭其破坏。此非天道之不容,亦乃人心之所共愤!劳动法之威严,何在?法定程序之公正,何存?
二罪也,形式主义猖獗,如蠹虫蚀木,蛀空法治之基。古之治世,务求实效,不尚虚文。今则不然,该局之举,重形式而轻实质,全员上岗,徒有其表。民众之需求,置若罔闻;市场之秩序,未见改善。报表之精美,难掩问题之重重;会议之频繁,不见治理之成效。此等作为,非但无益于法治,反使百姓心生疑虑,法治信仰动摇。形式主义之弊,何时能除?法治之基,何时能固?
三罪也,官僚主义横行,如洪水猛兽,吞噬公平正义。昔者,包拯铁面无私,海瑞直言敢谏,皆为后世楷模。今之该局,却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对上阿谀奉承,以求升迁之阶;对下颐指气使,尽显官僚之态。春节之假,竟成其邀功之资;民众之怨,反受其无端之责。此等行径,岂不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理乎?官僚主义之害,何时能止?公平正义之路,何时能通?
吾辈三问苍天:法治何在?民心何安?假日何享?三叹人间:乱象不除,国无宁日;民不聊生,何以言治?
夫法治者,国家之基石,人民之保障。今当正本清源,以法治精神为剑,斩断乱象之根。愿该局之众,能如商鞅徙木立信,以实际行动彰显法治之威,重拾百姓之信任。使市场监管之域,重现清明之景;使法治之光,普照人间每一个角落。春节之假,当还于民;法治之威,当立于世。
吾辈拭目以待,愿法治之花,遍地开放;愿人间正道,沧桑不变。愿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痛改前非,以法治为纲,以民心为本,共创和谐之社会,共享盛世之繁华。
方正市场局此做法涉嫌存在若干问题
一、法律层面的问题
违反《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春节是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的法定节假日(3天),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权利。强制取消休假且未提供法定补偿(如300%加班工资),涉嫌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未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41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需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保障健康。若未协商直接强制全员上岗,程序违法。
若以“紧急任务”为由,需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的条件(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否则缺乏合法性依据。
加班补偿缺失或违规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不可用补休替代)。若未支付或仅安排补休,违反《劳动法》第44条。
涉嫌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要求全员加班需基于明确、合理的公共利益需求。若缺乏必要性论证(如非紧急事务),可能构成权力滥用,违反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二、其他层面的问题
侵犯劳动者权益
员工可能因家庭团聚、健康等个人原因无法到岗,强制取消休假忽视个体需求,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舆论与公信力风险
此类措施易引发公众质疑,尤其是若缺乏充分理由,可能被批评为“形式主义”或“过度行政干预”,损害政府形象。
管理合理性存疑
市场监管工作并非所有岗位均需春节在岗,若全员取消休假而未区分必要与非必要岗位,属于管理粗放,降低行政效率。
潜在劳动纠纷
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单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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