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时间点 | 事件描述 | 被害人态度 | 被告及辩护律师态度 | 冲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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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2024年底 | 张某辩护律师联系孙先生,希望获得谅解 | 拒绝谅解,表示不愿为钱折腰 | 表达谅解意愿,提及用钱补偿 | 谅解与赔偿的意愿与拒绝 |
被打后至今 | 孙先生长期做噩梦、失眠,患上抑郁症 | 焦虑、抑郁,等待道歉 | 未露面道歉,否认打人行为 | 道歉与承认错误的缺失 |
2024年10月 | 孙先生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 坚持认为应受到惩罚 | 未提及具体态度,但已进行赔偿 | 对惩罚的认知差异 |
赔偿前 | 孙先生代理律师递交起诉状 | 坚持起诉,要求赔偿 | 在法院调解下进行赔偿 | 赔偿的接受与坚持起诉 |
02
2.1事件时间线
2022年8月29日 孙先生与母亲因核酸检测扫码异常被民警带到西宁公安彭家寨派出所,随后孙先生在派出所内被警察群殴。
2022年9月6日 孙先生签订和解协议,接受10万元赔偿及免除3个月铺面租金的补偿。
2023年5月22日 孙先生前往彭家寨派出所询问情况,发现殴打他的警员张某仍在正常上班,否认打人事实。
2023年10月3日 西宁警方对孙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2024年5月22日 此案提级至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办。
2024年7月3日 西宁警方对涉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准备移送起诉。
2025年1月14日 3名涉案警员在西宁城北法院公开受审,孙先生作为受害人旁听。
2.2孙先生被打全过程及冲突点
被打全过程:孙先生在派出所内,因母亲与民警解释未及时做核酸的原因,他转头对母亲说“妈,你别说了”,这一举动引起了民警的不满。随后,多名警员冲过来,扭他胳膊、揪他头发、掐他后脖子,将他拖拽进女厕所进行殴打。
冲突点:孙先生只是转头与母亲说话,表达对母亲的理解和支持,却被民警视为不服从和挑衅。
民警对孙先生的态度从最初的责骂转变为暴力行为,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没有监控的女厕所内。
警员在殴打过程中互相指证、推诿,对殴打细节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2.3警察与辅警当庭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及心理状态
2.3.1原因:警员和辅警在案发时的具体行为和角色存在差异,导致他们对事件经过的回忆和描述存在差异。
警员和辅警可能为了推卸责任或减轻处罚而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警员和辅警在庭审前可能未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导致陈述不一致。
2.3.2心理状态:警员和辅警可能因工作压力大、情绪波动等原因,在案发时做出过激行为。
在庭审时,他们可能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担心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产生焦虑、紧张等心理状态。
警员和辅警之间可能存在信任危机,导致他们在陈述时互相指责和推诿。
2.4被害人先和解后反复的心理状态
2.4.1和解时的心理状态:孙先生在案发后可能因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而感到无助和恐惧。
他可能希望通过和解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和损失。
孙先生也可能认为和解是解决问题的最快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过程。
2.4.2出现反复的心理状态:关键是涉事警察正常上班并且否认打人对被害人的刺激!属于典型的对抗性反应:当个体感到被误解、冤枉或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可能会产生对抗性反应,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正当性。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可以被视为对这种否认和潜在不公平对待的一种对抗性回应。
在和解后,孙先生可能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且打人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他可能感到愤怒和不满,认为自己的宽容和谅解并未换来对方的真诚道歉和改正。
孙先生也可能因长期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困扰而无法释怀,决定再次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5法院安排当事人在旁听席并且要求他只能听不许发言的做法是否正确
2.5.1分析:
法院安排当事人在旁听席并要求他只能听不许发言的做法存在争议。虽然旁听席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庭审的秩序和公正性,但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限制被害人的发言权利可能会剥夺其参与庭审和表达诉求的机会,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5.2建议:
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和需求,在庭审过程中给予其适当的发言机会。同时,也应加强对庭审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
2.6此案可能判决结果
2.6.1可能判决结果:
此案中,3名涉案警员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因素,法院可能会作出以下判决:
对3名警员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对3名警员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6.2有无主观故意的要件是关键:
在此案中,主观故意是判定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法院认定3名警员在殴打孙先生时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孙先生身体伤害而故意为之,那么他们将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
2.6.3打人警察和2位辅警的判决轻重及相关法条:
民警张某:作为直接参与殴打的主要人员之一,如果法院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且犯罪情节严重,可能会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辅警吴某某和李某某:作为辅助人员,他们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可能相对较轻。但如果法院认定他们在殴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或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也可能会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或次要作用的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因工作压力大、主观恶意大、犯罪情节严重等因素,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根据目前得到的信息,法院不该适用缓刑。
吴某某和李某某:作为辅警,他们的犯罪情节可能相对较轻,但如果法院认定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或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可能会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具体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考量,其中李某某配合法庭询问及调查,且在事件之中发现情况不对时及时收手,可能较轻。
03
派出所内风云起,女厕之中见真章。
正义迟到惹人怒,何时能止这荒唐?
警员辅警齐上阵,殴打平民太嚣张。
今日且听我道来,是非曲直任评量。
话说天下大势,执政者执法法者必占优势。而这人间小事,也是纷纷扰扰,不断上演。今儿个咱们就聊聊这西宁公安彭家寨派出所内的一出大戏——女厕所里的“英雄豪杰”。
想当年,项羽在乌江自刎,留下“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的千古绝唱。今儿咱们这位孙先生,可没项羽那般的豪情壮志,他只是转头跟母亲说了句“妈,你别说了”,却没想到这一转头,转出了一场灾祸。
话说那日,孙先生与母亲因核酸检测扫码异常被带到了派出所。这本是寻常事,谁承想,这派出所内竟暗藏玄机。孙先生一句无心之言,竟惹恼了几位“大侠”——警察加辅警,三人成虎,一起来了个“群英荟萃”。
这几位“大侠”也不含糊,扭胳膊、揪头发、掐脖子,一套组合拳下来,孙先生直接被拖进了女厕所。这女厕所啊,平时可是女性的避风港,今儿却成了孙先生的“受难所”。你说这事儿,是不是比唱戏还热闹?
孙先生被打得那叫一个惨,长期做噩梦、失眠,最后还患上了抑郁症。这世道啊,真是无奇不有,打个架还能打出心理疾病来。孙先生心想:“我招谁惹谁了?就为了一句话,至于吗?”
再说这几位“大侠”,打完人后该上班的上班,该否认的否认,好像这事儿压根儿就没发生过。孙先生一看,这哪儿行啊?于是,他拒绝了和解,决定跟这几位“大侠”法庭上见。
这一见可不得了,庭审现场那叫一个剑拔弩张。孙先生作为受害人,坐在旁听席上,只能听不能言,心里那个憋屈啊。他想:“我这受害者还没说话呢,你们倒先唱上了?”这法院的安排,也是让人哭笑不得,你说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再说这几位“大侠”的陈述,那叫一个五花八门,各说各的理,互相指证、推诿,跟唱对台戏似的。这哪儿是庭审啊?简直就是一场“谁在说谎”的大型真人秀。
孙先生一看这架势,心里更明白了:“这事儿啊,没那么简单。”于是,他坚定了信念,一定要讨个说法。这人啊,一旦被逼急了,那可是什么事儿都干得出来。孙先生这回是铁了心,要跟这几位“大侠”死磕到底。
最后咱们说说这判决吧。这几位“大侠”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事儿啊,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做人啊,得讲理,别仗着自己有点权力就为所欲为。要知道,这世界上还有法律这个“尚方宝剑”在等着呢!
咱们今儿个就聊到这儿吧。这派出所内的女厕风云啊,也算是告一段落了。但愿这世间多一些公平正义,少一些荒唐事儿。咱们下回再见!
备注:评书系艺术加工而成,不代表事实及真相,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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