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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件简要信息一览
1.1事故概述
2022年7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商业大厦宿舍小区门口,张江疆(时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在社区通道上骑儿童三轮车的4岁男孩刘某发生碰撞。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无效死亡。
1.2事故责任认定
经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江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据相关报道,事故发生时张江疆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未能确保行车安全。
1.3后续处理
免职处理:事故发生后,张江疆被免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赔偿与谅解:张江疆赔偿死者家属19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85万元,张江疆个人赔偿110万元),并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刑事强制措施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江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后续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张江疆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并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考虑了张江疆在案发后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
纪律处分:尽管检察机关对张江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着手对张江疆进行纪律处分。
02.处理得轻不轻?有什么争议?
关于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张江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的不起诉决定,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情节判定以及法律公正性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争议点的分析:
2.1不起诉决定的争议
罪名认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张江疆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在封闭的社区通道内,该通道不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江疆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罪名适用于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且不受地点限制。在此案中,张江疆因开车打电话分神,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与骑儿童三轮车的4岁男孩相撞并致其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情节判定的争议:检察机关认为张江疆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主要基于其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等因素。然而,一些法律人士和公众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张江疆作为公职人员,罔顾法律、漠视生命,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其行为显然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等可以不予起诉的情节。
法律公正性的争议:由于张江疆的特殊身份(公职人员)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导致4岁男孩死亡),该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争议。一些公众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失公允,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了决定结果。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
2.2可能涉嫌的犯罪及刑期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前所述,张江疆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因素作出判决。
交通肇事罪(如适用):虽然此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在类似情况下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且被告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张江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的不起诉决定存在争议,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情节判定以及法律公正性等方面。在法律层面上,张江疆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量刑需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同时,该案也提醒人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03.评书---“权柄迷途,法外逍遥?”
权柄高悬照九州,法网恢恢岂容漏。
车马喧嚣藏祸端,一念之差生死休。
话说那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商业大厦宿舍小区门口,曾有一场悲剧上演。张江疆,时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手握权柄,本应谨言慎行,却在一念之差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惨祸。
那日,阳光正好,微风不燥,张局长却心怀侥幸,驾车之时,手中电话未曾离手。他哪知,这分心之举,竟成了夺人性命的利刃。4岁孩童刘某,骑着儿童三轮车,在社区通道上嬉戏,未曾想,这通道竟成了他生命的终点。一声巨响,孩童倒地,鲜血染红了衣襟,也刺痛了人心。
经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局长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他虽事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但逝去的生命,又怎能以金钱衡量?检察机关虽以“情节轻微”为由,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简直就是猫哭耗子——假慈悲!”众人纷纷议论,认为张局长身为公职人员,更应知法守法,他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生命的践踏。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张局长的侥幸心理,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虽未入刑,但纪律处分,足以让他痛定思痛,悔不当初。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若张局长能预知今日之果,想必当初定会谨慎行事,不负韶华,不负生命。
再观此案,张局长的行为,无疑是对“权柄”二字的亵渎。他手握权柄,却未能以身作则,反而因一时之失,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这不禁让人想起那句古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权柄在手,更应心怀敬畏,方能行稳致远。
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张局长虽未入刑,但纪律处分,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与公正。这也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位,都应心怀敬畏,遵守法律,方能安身立命。
且说张局长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留给我们的,却是无尽的思考与警示。权柄在手,应如何行使?法律面前,又应如何自处?愿我们都能以此为鉴,心怀敬畏,行稳致远。
备注:评书系艺术加工而成,不代表事实与真相,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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