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局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曾经,大白们写过若干篇关于行政处罚的文章,但总有一定数量的朋友认定:只要错了就该被罚,什么法律适用错误?什么程序错误...都不重要!
只要错了,就得认罚!
正好有朋友提供了这么一个案例:
来源:政府官网http://www.dinghai.gov.cn/art/2025/1/22/art_1229318264_3899278.html |
从提供的公告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关于这起案件的基本信息:
1.1案件主体
处罚对象:袁芬玲
处罚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1.2处罚决定
1.2.1第二次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6-2号
作出时间:2024年11月6日
送达方式:电子送达
1.2.2先前存在的处罚决定(第一次):决定书编号: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7号
制发与送达时间:2023年11月
1.3撤销决定
撤销原因:发现已于2023年11月制发并送达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7号),完成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此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为重复处罚。
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撤销时间: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1月20日
撤销方式: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众及处罚对象
1.4其他信息
案件地点:可能涉及舟山市定海区(由于应急管理局的属地管辖)
案件性质: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复作出与撤销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行政机关发现重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主动进行撤销的案件,通过公告形式向公众及处罚对象进行了告知。
2.1“我局发现已于XXX”此描述可以确定是应急局主动发现错误
但公告中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此描述指的正相反是应急局之外的发现,同时申诉或者检举了
所以,公告中对的是“主动改正”,公告中错的是---主动发现的表述
要么,”我局发现已于XX“的主动发现的表述错了
要么,公告中的法律适用错了
哪个是事实呢?
还有没有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还是认罚吧?
2.2公告中包括更可怕的事实。
2.2.1程序违法。在2024年11月6日电子送达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2024年底去送达2023年的文书,哪个程序允许这么长的时间呢?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常规立案到处罚决定是30天,最长是180天(需要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
本案实际上2次处罚决定之间就间隔已经长达12个月之久(如果考虑立案时间,那就更长了)!
承办人员、法审人员、审批人员等竟然没人发现这种超级离谱的程序违法?
2.2.2决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非常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明显的一事两罚,违法无疑!承办人员、法审人员、审批人员等竟然仍然没人发现违法?
还有没有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还是认罚吧?
综上,可以判断出来了:这起案件就是一个程序违法+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在被处罚人申诉或者检举之后,应急局被动的”主动改正“发布的撤销公告。
还有没有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还是认罚吧?
2.2.3可能还涉及其它问题。2024年11月6日对袁芬玲作出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按应急部的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必然有〔2023〕第000166或〔2023〕第00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而且是涉及同一主体!同一时间立案调查的!
那么,袁朋友究竟犯了什么错?犯了多大的错!去掉这个应急局"主动"撤销的,仍然至少有2次大概率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外,不同时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并案调查,这一情况,安全生产领域从来没有看到过)
还有没有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还是认罚吧?
这次的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袁朋友没有发现重复或者没有去申诉或者举报,是不是就被执行下去了?
如果袁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就认罚吧,是不是就执行了?
如果文号方面应急局不出错,袁朋友仍然还有至少2次处罚,是不是也存在同样问题甚至还有其它问题?
...
还有没有朋友认定:反正自己错了,还是认罚吧?
出现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袁芬玲重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错误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可能原因的分析:
3.1内部信息沟通不畅:应急管理局内部各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导致在处理同一案件时,不同部门或人员未能及时了解到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
这可能导致重复立案、重复调查或重复处罚的情况。
3.2案件处理流程不规范:应急管理局在处理案件时,如果流程不规范或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重复处罚。
例如,在处理案件时未能及时归档、更新案件状态或未能有效跟踪案件进展等。
3.3人为疏忽或失误: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疏忽或失误,如未能仔细核对案件信息、未能及时发现重复处罚的情况等。
这种疏忽或失误可能是由于工作压力大、工作量大或疲劳等原因导致的。
3.4系统或技术故障:如果应急管理局使用的管理系统或技术平台出现故障或问题,也可能导致重复处罚的情况。
例如,系统可能出现数据重复录入、数据更新不及时或数据丢失等问题。
3.5法律理解或应用不当: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或应用不当,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多次处罚。
这可能是由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准确、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准确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的。
3.6监管机制不完善:如果应急管理局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复处罚的情况,也可能导致这一错误的发生。
这可能涉及内部监督或外部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应急局内风云起,错罚一案惹人疑。
呼家将来析缘由,是非分明听曲直。
话说天下笑话,执法占了不少!而在咱们这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内却也上演了一出“分而不合,合而再分”的离奇案件。这便是那袁芬玲一案,错罚之后再撤销,其中曲折,且听我一一道来。
话说那日,袁芬玲因违法之事,被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盯上。2023年11月,一纸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约而至,电子送达,袁芬玲心知肚明,自认倒霉。
然而,世事无常,2024年11月6日,袁芬玲又收到了另一份决定书——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6-2号。这一下,袁芬玲可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心中暗想:“我这违法之事,怎就罚了2-3次了?”
赶紧申诉,应急管理局一看,哎呀,不好,这显然是重复处罚了。于是,便有了那撤销公告一出,公告中道:“我局发现已于2023年11月,制发并送达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成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现决定撤销2024年11月6日作出并已送达的定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这公告一出,却也是风波再起。有那细心的听众问道:“这公告中说的‘主动改正’,怎又与那法律条文中的‘申诉或检举’相矛盾?”嘿,这便是那公告中的小瑕疵了。想来是那应急管理局为了挽回颜面,故意用了个“主动改正”的措辞,却忘了那法律条文中的原话。
再说这案件的程序违法,那可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从立案到处罚决定,常规是30天,最长也不过180天。可这袁芬玲一案,却是从2023年拖到了2024年,整整12个月之久!这承办人员、法审人员、审批人员,难道是都睡着了吗?如此离谱的程序违法,竟无一人发现!
还有那决定违法,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应急管理局可好,硬是把这一条给忘了,来了个“一事两罚”。
说到这,咱们也不得不提提这应急管理局的内部问题了。想来是那内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处理流程不规范,再加上人为疏忽或失误,这才导致了这起错案的发生。还有那系统或技术故障,法律理解或应用不当,监管机制不完善,更是为这错案添上了几分色彩。
但话说回来,这应急管理局也算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虽然这撤销公告来得晚了些,但总算是给了袁芬玲一个交代。只是这其中的曲折与教训,却是值得我们深思啊!
这应急管理局的错罚一案,就像是那“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一不小心就栽了个大跟头。但好在他们能及时回头,也算是“浪子回头金不换”了。
这年头,连应急管理局都能犯这样的错误,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啊!但好在他们能及时纠正,不然这“公信力”怕是要掉一地了。
好了,今日这错罚风云便讲到这里。咱们呼家将的智慧与勇气,在这案件中也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希望各位听众能从这案件中吸取教训,做事要细心谨慎,切莫重蹈覆辙。咱们下回分解!
备注:评书系艺术加工而成,不代表事实及真相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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