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刚下过雨的路面,一辆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紧急刹车时侧翻滑行,撞倒三名公交站前的乘客。其中,78岁的杨阿姨伤势最重,左侧肋骨断裂、膝盖受伤需植入钢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图源|CCTV今日说法
公交车驾驶人因不符合停靠站规范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不仅外观改装,还拆除了限速装置,更换了大容量电池。
南京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非法改装源头,发现一家专门售卖长续航电动自行车的商铺。警方在该店铺的仓库内查获了大量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并抓获了多名嫌疑人。
段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大多出售给了外卖和送货人员,警方已联系购买者进行车辆鉴定。
02|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犯罪客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重破坏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了公共安全。
▷ 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池等部件进行非法改装,延长鞍座、更换外壳、拆除限速装置、更换大容量电池等,形成完整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大幅下降,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另外,本案中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从个人小规模发展至规模化生产和销售,安全隐患显著增加,因此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等人作为生产者,段某等作为销售者,均符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要求。
▷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仍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进行生产和销售,具有明显的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
03| 社会警示
安全是生命的保障。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超速行驶和非法改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这充分说明了安全驾驶的重要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是本案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在速度、重量、制动性能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本案暴露出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现象的严重性,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源头在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惜进行非法改装和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这种行为背后是牟利的诱惑在作祟。然而,牟利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更不能以违法违规为手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监管,防止非法改装车辆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