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的母爱!女子因被家暴欲轻生,“为了儿子”竟先杀害智残女儿?判决惹争议

教育   社会   2024-09-16 19:30   北京  

作者 l 摸黑儿校尉 

常言道: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没有谁的生活是一帆风顺的,苦难是我们成长的必经之路。然而我们总是要想办法向前看、向上走,否则低谷将会变为深渊,将人永久吞没……

走投无路的母亲

据央广网报道,苏某是一位普通的家庭主妇,从2022年7月份开始,她便多次遭到丈夫家暴,家庭收入也十分微薄,生活显得尤为艰难,这使得她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可是苏某在这世上还有放不下的人——智力残疾的长女小黎和小儿子。她既担心自己去世后没人照顾残疾的女儿,又担心女儿将来会成为儿子的负担。“不如带女儿一起走吧!”一个念头在苏某脑海中划过,随之,一起令人发指的杀人计划也逐渐成型。

配图来源:Pixabay

2022年9月4日中午,苏某驾驶电动车载小黎到镇上散心,二人路过喷泉音乐广场附近时,小黎称想小便,苏某便停车将其带到河边绿化带旁。但小黎却不知寻找隐蔽处,竟要在草坪随地小便,苏某顿时觉得气恼并再度深感命运的不幸,想带女儿一起寻死。


于是,苏某便把小黎带到了河边,一把将其推下河岸,意图致其落入河中溺亡。但小黎落在了淤泥地里,见状,苏某言语引导小黎到深处的河水中清洗内裤。


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小黎在清洗裤子时果然发生溺水,而苏某作为母亲在岸上目睹了全过程却未予施救。待小黎不再挣扎后,苏某下河将小黎拖至河边,确认女儿死亡后,又为她穿上内裤、洗干净了脸。接着,苏某尝试自杀却没有成功。

故意杀人为何从轻处罚?

当日18时许,苏某回家告知丈夫小黎掉入河里溺亡并让家人随其去收尸,堂哥认为此事可疑,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苏某知道有人报警后并未逃离现场,被出警民警带回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小黎符合生前溺水死亡;苏某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3年2月13日,被害人小黎的父亲等人一起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苏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配图来源:Pixabay

苏某虽然是小黎的亲生母亲给她带来了生命,但是并没有剥夺其活下去的权利。苏某对于溺水的女儿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是并没有施救,而是眼睁睁地看着女儿溺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智力残疾女儿的生命,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作案后带着家人返回现场,看到堂哥打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时没有逃避、反抗等行为,并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被告人苏某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将如何判决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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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的源头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来网友热议,不少人对苏某表示同情:“我其实特别能理解苏某的处境,被家暴、穷困潦倒、女儿残疾,自己想解脱又怕孩子没人照顾,这是艰难到了极点才做出的选择!人间悲剧!”


但也有不少人持相反态度:“不管她多么痛苦,罪魁祸首都应该是她那个老公!孩子是无辜的,故意杀害自己未成年的孩子,这种极端恶劣的行为为什么不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虽已结束,但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却是深远的,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因此,在生活中不管是女性被家暴还是男性被家暴一定要树立维权意识。同时,国家要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反应快速、干预有力反家暴工作机制,完善“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和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形成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强劲攻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改变传统思想中的性别歧视,提高自身素养和法律意识,对家庭暴力树立科学认知,及时制止、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为自己、更是为孩子创建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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