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效力(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摘   2024-11-26 18:44   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释义

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民事诉讼卷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效力

  《规定》第19条是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内容:

  (1)无论本《规定》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在《规定》施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均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2)本《规定》施行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在《规定》施行后,符合本《规定》设定的条件和标准的,还可以按照《规定》设置的条件和标准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规定》第7条,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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