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规定司法解释第五条:适用终结本次程序的程序设置

文摘   2024-11-23 19:52   四川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释义

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民事诉讼卷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适用终结本次程序的程序设置

  1.完善执行程序流程记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规定》第1条到第4条中,都有关于将案件主要节点记录入卷的规定。这就要求,对于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置的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记录入卷,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导其正确认识、理解、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要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消弭社会公众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误解,取得社会各界认可。

  2.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

  《规定》第5条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对申请执行人的告知及征求意见的规定。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赢取当事人认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人民法院能否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的前提。结合该条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可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分为无需合议和需要合议并报请院长批准两种程序。对于符合《规定》列明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认可的,直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由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作出。

  3.制作裁定并网上公开

  《规定》第6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中至少应当载明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实现的债权情况、未履行的债务情况等。除此之外还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告知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同时表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债权人的债权,使当事人消除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产生的疑虑,同时也让被执行人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避免其产生债务已无需履行的侥幸心理和错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如无不应公开的情形,则应在在互联网上公开。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让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监督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可以倒逼法院和法官提高规范化水平;三是对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这一制度实施的原因、经过和结果,逐步增加对此项制度的接受度。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结案和统计

  《规定》第6条第2款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即可做结案处理。这是考虑到执行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所需时间较长,在送达申请执行人之后即可结案,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此外,第2款还对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进行了明确,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必须进行科学统计,一方面既要体现其经过严格规范的财产查控措施所付出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还要区别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以防利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片面追求结案率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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