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规定
文摘
2024-11-23 21:58
四川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本次《民法典》编纂以专章的形式将保理合同典型化的同时,还对合同编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了完善,如《民法典》第540条第2款增加了关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专门解决保理业务中关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能否转让这一长期困扰保理行业和司法实践的问题。此外,针对债权让与增加的履行费用承担、从权利的取得、抵销权等问题作出了增加或者修正性的规定,这些制度安排都与保理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应作一体化的理解。 在依法确定保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时,除了适用本章规定之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典》合同编第6章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一分编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保理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就不能构成保理合同,而应收账款是债权的一种,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让与人,保理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因此,在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中,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具体而言,在涉及债权转让的范围内,适用以下规定:(1)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2)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和撤销的规定。(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继续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5)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规定。(6)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当然,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中未规定,而在本法其他地方对债权转让有规定的,也要在保理中予以适用,例如,本法第502条第3款中关于债权转让批准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在非因保理合同发生的债权转让的情形中,按照本法第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因保理合同发生的债权转让,首先,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明确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本法合同编通则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同时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因此,在对这些债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时,本章涉及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非因保理合同发生的债权转让。所涉及的本章规则主要包括:(1)允许将有债权转让的规定。(2)虚构转让债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3)受让人发出转让通知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定。(4)让与人和债务人实施协商一致影响转让债权价值的行为对受让人效力的规定。(5)债权多重转让时优先顺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