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孳息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民法典第321条)

文摘   2024-11-23 11:54   四川  

  

                  物权法第116条 ------民法典第321条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孳息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牧畜所生的子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

  根据本条规定,天然孳息由物的所有权人所有。确定天然孳息的归属意义十分重要。一方面,人们占有、享有原物,并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物的归属,体现了对劳动的保护和鼓励;另一方面,为了对物的效能进行充分的利用,非所有权人也可以对物进行利用,常常发生原物在脱离其所有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为避免纠纷,法律有必要对在此情况下而产生的天然孳息的归属作出规定。世界各国对天然孳息归属的规定基本一致,既孳息物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孳息归属于原所有权人是确定孳息归属的最一般的原则。同时,与所有权类似的用益物权人,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人和永佃权人及现实生活中的土地承包人等,依据本条规定,可以成为孳息物的所有权人。因为,在民事权利主体依据一项民法上的权利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且这种占有的目的包括取得孳息时,则孳息归属于有权占有者。比如土地承包人承包他人的土地,土地的出产物不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为承包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占有他人之物的目的,明显不包括取得孳息物时,则占有期间原物所生的孳息仍然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比如借用他人的母畜只为耕地,但在此期间母畜产下了幼畜,则该幼畜归属母畜的所有人所有。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设定他物权时对孳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定孳息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法定孳息一般以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置,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可依原物的特性,按此类物的交易习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

  关于法定孳息的取得,一般由有收取权利之人按权利存续期间的日数而取得,权利存续一日,既取得一日之利息,权利消灭,收取孳息之权利也随之消灭。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抵押物孳息的规定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本条是对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的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本条是对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清偿顺序的解释

担保法全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0〕44号)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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