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以及原则不可撤销性

文摘   2024-11-26 18:46   重庆  


 第四条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收起

  《规定》还对独立保函的生效、权利义务终止、转让、开立人追偿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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