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秦声》——明明他先动的手,为什么认定我们是互殴?

文摘   2024-08-02 13:43   天津  



辛情  律师

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修国际经济法专业。

擅长领域:国际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24条,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策划:辛情

拍摄:王晓美

审核:刘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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