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普法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这个点你必须知道

文摘   2024-07-19 16:06   天津  







刘福泉  律师

执业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学士,自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街村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业务范围: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









王海娟  律师

执业律师,法学学士,于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自执业以来,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力求做到精益求精,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侵权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策划:冀文杰

拍摄:王晓美

审核:刘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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