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回顾:
2024年原、被告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原告向被告定制儿童房使用的板材品牌及所应达到的环保等级作出约定。板材约定为“万华禾香板”,环保等级为 ENF级。合同总价款约定为7万元。但是在被告的家具进场后,原告发现被告所使用的板材并非“万华禾香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律师介入后做法:
1、要求被告出具板材的生产者情况、产品合格证明及“万华禾香板”的使用授权书。
2、将板材取样寄送至万华禾香板业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甲醛释放量为 E0级标准,经与该公司确认,板材并非“万华禾香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款。
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品牌和质量的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假一赔三”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
消费欺诈的认定需要构成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商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为欺诈而陷入错误认知因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原告在合同签订与被告就板材品牌及应达到的环保等级进行了反复磋商,并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合格产品,经过法庭询问,被告最终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出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作出了错误的认知而与其签订了案涉合同。故此,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案涉《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7万元定制款,同时赔偿原告21万元。
律师提示:
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途径
途径一: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方案。
途径二:向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由该协会协调处理。
途径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该部门对装修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途径四:仲裁或者诉讼。
如双方明确约定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则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未约定仲裁条款,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最好在装修公司安装非约定建材品牌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自己提供的建材符合合同约定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同时,消费者自己应当固定好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进行沟通交涉的往来微信、短信等,或者对已经安装的非约定建材进行现场拍照、公证等。
郝圆圆 律师
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自执业以来,已办理上百件案件,并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
擅长领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护,借贷纠纷,刑事辩护等。
撰稿:郝圆圆
拍摄:王晓美
审核:刘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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