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澜 律师
执业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大型上市公司法务工作经历,于2019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
擅长领域: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民间借贷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
(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策划:张源
拍摄:王晓美
审核:刘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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