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苏州购房政策有变!

楼市   2024-12-01 16:16   江苏  


重磅利好消息!

买房又省下一笔钱了

契税新政

首套、二套140平以内契税按1%缴纳!

公积金新政

首付款比例下调

优化贷款计算方式

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

今天(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促发展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调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二、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选择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额度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一年内在我市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四、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我市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五、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我市购建(还贷)提取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六、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老旧住区自主更新,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除此之外,首套、二套首付最低15%、买房落户、延长契税补贴、商转公、“卖旧买新契税”补贴、退税、学位等相关政策都有所调整!一起来看~



政策

01


苏州限购/限售政策



全面取消限购:

目前苏州各区全部取消了住房限购与购房资格审查,无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均不限购房套数、不限面积。


限售:新房取得不动产证起2年内不得转让。



在购房以后,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的家庭若有新出生人口(二孩及以上),那么出售新房时也不受转让年限制约。



政策

02


苏州限贷政策



首付比例方面,从5月28日起,苏州市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

购房人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或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办理新购住房的按揭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对我市二孩及以上家庭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



政策

03


保障住房政策




今年11月13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什么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其中,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从哪里来?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纳入三种方式。
新建是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是指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存量纳入是指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统筹考虑企业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促进职住平衡。



政策

04


苏州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细则(意见稿)出炉!

公积金贷款政策大放宽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


1、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5、异地贷款,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公积金贷款利率


苏州公积金中心已经发布,从5月18日起,正式执行2.85%的贷款利。对于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也作出了解释。


1、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


2、对于在2024年5月18日前申请,但尚未放贷的,直接执行调整后贷款利率,即5年以上,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85%!5年以上,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3.325%!


3、2024年5月18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直接执行调整后贷款利率!


来源:苏州发布


1、提高金积金贷款额度。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20万150万;二孩及以上家庭额度上浮30%;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在读)、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额度上浮50%

2. 加大绿色建筑贷款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最高可贷270万。



(一)关于绿色建筑


1. 本《通知》所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


2. 缴存人购买符合本《通知》所述星级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已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则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应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二)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之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异地公积金贷款按照余额来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支持商转公!


商转公按照最新的公积金政策执行。即个人最高贷款120万,家庭最高150万,符合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再提升50%。


只要满足存量首套(2023年8月31日之前已经发放了贷款)的条件,不是唯一,第二套也能商转公,具体可以跟商业银行确认,是否为存量首套住房


组合贷的商贷部分利率按照存量房贷利率的标准来调整。


2024年10月25日开始,商转组合贷后,商业贷款部分利率同步批量下调为LPR-30BP!


1. 已发放的商转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利率于10月25日起批量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

2. 新受理、已受理未发放的商转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执行。

苏州降存量房利率细则

9月24日,央行官宣!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在房贷方面,将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房贷利率附近,预计平均降幅大约在0.5个百分点左右。

1、执行时间:各家商业银行原则上不晚于10月12日发布操作细则,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开展批量调整;

2、执行方案:对于加点幅度高于-30基点的存量房贷利率,将统一调整到不低于-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加点下限(如有),使得利率水平靠近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预计平均降幅0.5个百分点左右。

3、在批量调整和常态化调整阶段,均不再区分首套、二套房(有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且区分首套、二套的城市除外)

4、11月1日后,借贷双方可协商调整加点幅度。

此轮存量房贷批量调整后,“高位站岗”的购房者存量房贷利率均将降至不低于LPR-30BP。在此基础上,由于不同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情况不一,因此对应调降细节又有所不同。


主流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上线

①符合条件的首套房贷利率不需要申请,银行自动调整。

②“二套转首套”,于9月25日起受理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收到申请后,银行将进行人工审核,并于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统一批量调整。错过集中申请期也可以继续提交申请。

从11月1日起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以中国银行为例,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调整后的重定价周期可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取消一年调整一次的限制。



政策

05


政策补贴



购房契税补贴

6月2日新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按照首套房契税缴纳份额的50%比例享受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房屋契税计税依据的1%)

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细则仍待出台。


新区除了此政策,还推出了住宅“以旧换新”惠民购房政策(11月1日起)、房车联动活动。

住宅“以旧换新”惠民购房政策:

一、活动方式

换购申请人可以用一套或多套存量房置换一套新建商品房(一换一或多换一),置换总价不高于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的70%(即价值70万元的存量房需置换100万以上的新建商品房)。

二、试行时间及套数

试行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

试行套数:新建商品房不超过100套(暂定);

集中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后续可持续报名。


房车联动活动:

符合高新区“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条件的购房人,自愿选择以购车(新能源车)抵用券(以下简称“抵用券”)形式代替契税补贴的,可享受更大的补贴力度!

抵用券可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完成、房款付清后发放,具体为:购买低于20万元的新能源车,抵用券金额可在原契税补贴基础上增加15%,20~30万元的补贴增加25%,30万元以上的补贴增加35%


换房退个税


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凡是在此期间卖房再买房的人,享受换房退个税政策。


政策对象:政策执行期间,在同一城市,卖房又买房的人群。

退税金额:1.新买房产金额≥卖出房产金额,退卖房全部个税;2.新买房产金额<卖出房产金额,个税退税金额=(新买房产金额÷卖出房产金额)×卖房缴纳个税。

申请单位: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向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

提供资料:1、纳税人身份证件;2、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4、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政策

06


落户


买房即可申请落户!

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苏州购买或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面积不受限!无须参保!六区四县市均可执行!40年产权公寓房不可落户!

2024年8月1日起

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正式实施


今年6月,苏州出台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截图来源:官网


官方给出了政策解答。


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包括昆山、太仓吗?

包括的,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实施范围是苏州市行政区域,包括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姑苏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及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

小户型能落户吗?

可以的,房屋面积没有限制。

去年买的二手房,能落户吗?

可以的,不动产权证书拿证时间没有限制。

是必须拿到房本吗?期房可以迁入吗?

可以申请落户的合法产权住房主要有2种情形,一种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一手房、二手房都可以申请;另一种是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只要完成网签备案并且取得购房发票就可以申请。

买的新房,只付了首付,合同已经备案了,可以落户吗?

不能,新建商品住房落户必须完成网签备案并且取得全款购房发票。

40年产权公寓可以落户吗?

不可以,申请落户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主要是70年产权的住宅用途的房屋,不包括40年产权的商业用途的房屋。

需要缴纳社保吗?

申请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需参保。

不动产证上只有孩子名字,孩子还未成年,可以落户吗?

可以落户,但是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申请落户,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申请合法产权住房落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理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填写入户申请书申请落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苏州行政区域内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

如果申请落户的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还需其他产权人、购房人一并到现场签署同意落户声明并提供居民身份证。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落户,去哪里申请?

8月1日起可至拥有或购买的房屋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落户。


人才落户

2024年1月1日执行!

近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主要涉及三类对象,即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业技能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

《办法》首次将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群体纳入人才落户对象范围。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落户。

《办法》还对其他群体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大专学历落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 周岁。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落户,年龄条件从 35 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对申请落户前12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申请落户当月在苏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期限累计合并计算,并可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简化了申报审核流程。
●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
●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环节。
●该规定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

250分即可落户苏州!


2024年1月1日起
苏州积分落户,准入值只要250分!


一、积分落户积分标准及分值表:


想要落户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加分。


记分细则如下表所示——



二、积分值再降!大大放宽落户门槛!


自2016年起,苏州执行积分落户。此前想要落户,只能买房或者积分。在2018年,苏州积分落户分值达到了最高峰——795分。但是自2018年后,苏州的积分落户政策是一直处于放松的!2024年,250分可以说是最低分值了!




政策

07


苏州园区、新区人才优购房政策



园区人才优购政策如下: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已于2019年6月6日发布实施,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园区人才办对相关规定做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才优购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政策原文: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解读:申请优购房,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到申请之日为止,要在园区就业、创业且在园区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


下列三种情形,均不符合申请条件:(1)在园区工作,社保、个税没有缴纳在园区;(2)不在园区工作,但社保、个税缴纳在园区;(3)申请人社保缴交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即通过园区企业第三方代缴),且实际工作单位为非园区企事业单位的。


2、苏州大市范围无自有住房既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等6个城区,也包括张家港、太仓、常熟、昆山等4个县级市内无自有住房。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农村宅基地等。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主要指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各级领军人才不做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放宽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至3个月及以上。


二、通过离婚或将现有房产转移给父母等近亲属后造成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优购房吗?


政策原文: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


解读:

  • 1、为了防范刻意通过离婚方式取得人才优购房资格,明确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的限制。

  • 2、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父母等近亲属后造成无自有住房的,目前可以申请优购房。但如果申请人刻意通过这种方式造成无自有住房的,不仅背离了园区出台政策的初衷,而且还要缴纳房产交易税费,该房屋5年内将被限制转让,期间还可能因家庭纠纷、房产和税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诸多风险,申请人应当审慎决策。

三、已网签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如何认定?


政策原文:管理平台核实申请人家庭在苏州大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已网签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如申请人家庭有已网签房产信息,须在3日内提供该房产已登记且已转让的证明材料。限期内未提供的,申请流程自动终止。

解读:

  • 1、申请人及家庭拥有的住房正在进行二手房转让交易(即卖出),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认定为有房;

  • 2、申请人及家庭已签订购房网签合同(即买进),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认定为有房;

  • 3、申请人及家庭有购房网签记录,但该住房已转让且登记至他人名下,须在限期内提供转让证明材料(易主证明)。

四、人才优购政策可以享受几次?


政策原文:一个申请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家庭”),只享受一次优购房政策。


解读:申请人符合优先购买资格且已认购房源后,不得再次享受优先购买政策。如本次没有买到优购房,还可以申请园区其他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人才优购房项目。


五、申请人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怎么办?


政策原文:集中选房后,开发企业可对外公开销售所有剩余房源(含非优购房房源)。符合条件的优购房申请人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的,可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剩余房源选购。


解读:申请人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的,可以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该项目同一批预售的所有剩余房源一起选购,或重新申请园区其他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人才优购房项目。


新区人才优购房政策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在高新区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保或个税,申请人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符合苏州市购房政策,在苏州高新区范围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


二、房源供应

1、首先在狮山街道新建商品住宅楼盘进行试点,后期视市场情况推广至其他板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抽取不多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40%的优购房。




政策

08


学位新政



张家港取消五年一学位认定!


张家港教育局官方微信消息
张家港市政府正式发文
2024年10月15日起
实施废止
《张家港市实施房产产权与学位关联政策的意见》的决定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取消房产产权与学位关联政策。2019年至今,已经登记使用过的学位也不再计算使用年限。接下来,学校不再提供学位查询服务。


苏州市区目前执行的是“五年一学位”方案,即小学、初中学位分段计算,一套合法固定住所提供小学和初中两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

以同一家庭最后一位小学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小学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学位得以释放;以同一家庭最后一位初中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初中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初中学位得以释放。


园区管委会发布

关于调整“九年一学位”

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九年一学位”和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调整如下:

关于“九年一学位”政策调整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园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对家庭用于申请入学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学位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小学、初中分段计算。

关于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调整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集中认购期不少于3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1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别由园区教育局和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学位政策调整
园区教育局对社会关切的问题给出了解答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五年一学位”和“九年一学位”有什么区别?


“九年一学位”方案中,小学、初中不分段,即一套合法固定住所提供一个义务教育学段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以同一家庭最后一位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学位为计算起点,九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学位得以释放,如一年级入学已登记,初一入学仅作登记、不作计算。


“五年一学位”方案中,小学、初中学位分段计算,即一套合法固定住所提供小学和初中两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以同一家庭最后一位小学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小学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学位得以释放;以同一家庭最后一位初中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初中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初中学位得以释放。


例1

原业主家庭只有一个子女,2024年上小学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2030年将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升入初中一年级。该案例适用“五年一学位”方案,若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小学学位于2029年对新业主释放,初中学位于2035年对新业主释放。





例2

原业主家庭只有一个子女,2024年上初中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之前在区外读小学,小学阶段未登记使用该合法固定住所学位。在原“九年一学位”方案中,若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学位于2033年对新业主释放。根据通知要求,该案例适用“五年一学位”方案,小学学位处于未使用状态,可直接使用;初中学位于2029年对新业主释放,学位释放时间提前。





02
家庭中有多名入学子女,“五年一学位”方案如何计算学位释放时间?


“五年一学位”方案中,同一家庭多名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受学位释放时间限制。

家庭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的小学学位以该家庭最后一位小学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小学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学位得以释放;提供的初中学位以该家庭最后一位初中入学子女登记使用初中学位为计算起点,五年后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初中学位得以释放。


例3

原业主家庭有两个子女,老大2014年上小学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2020年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升入初中一年级;老二2019年上小学一年级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在老二升入初中一年级前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学位以2019年登记使用时间为计算起点,小学学位于2024年对新业主释放;初中学位以2020年登记使用时间为计算起点,初中学位于2025年对新业主释放。





例4

原业主家庭有两个子女,老大2021年上初中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之前在区外读小学,小学阶段未登记使用该合法固定住所小学学位;老二2020年上小学一年级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在老二升入初中一年级前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该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学位以2020年登记使用时间为计算起点,小学学位于2025年对新业主释放;初中学位以2021年登记使用时间为计算起点,初中学位于2026年对新业主释放。





03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原“九年一学位”登记的,如何计算学位释放时间?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家庭合法固定住所登记的小学学位和初中学位,需按“五年一学位”方案计算学位释放时间。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家庭已完成合法固定住所原义务教育“九年一学位”登记的,可自由选择适用“九年一学位”或“五年一学位”方案,尽早释放学位。


例5

原业主家庭只有一个子女,2016年上小学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2022年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升入初中一年级。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家庭已完成该合法固定住所原义务教育“九年一学位”登记。若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家庭如选择适用“九年一学位”方案,学位于2025年对新业主释放;如选择适用“五年一学位”方案,小学学位于2021年对新业主释放,初中学位于2027年对新业主释放。





例6

原业主家庭有两个子女,老大2015年上小学一年级以家庭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2021年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升入初中一年级。老二2017年上小学一年级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登记使用学位,2023年以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升入初中一年级。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家庭已完成该合法固定住所原义务教育“九年一学位”登记。若该合法固定住所发生交易、产权变更,家庭如选择适用“九年一学位”方案,学位于2026年对新业主释放;如选择适用“五年一学位”方案,小学学位于2022年对新业主释放,初中学位于2028年对新业主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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