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楼828。
法定代表人:张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2818号。
负责人:宋慧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龙,男,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来源 | 最高裁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