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挑起公众对基层市监部门的不满情绪?媒体“选择性呈现信息”的食品安全报道偏差,必须坚决纠正,记者等相关人员应予追责!

文摘   2024-12-28 08:18   河北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记者的真名;…

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专业性、敏感性和特殊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宣传报道不客观,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例如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鲜膜包装蔬菜、水果及熟食,该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经传出,便引来公众恐慌。最后,原卫生部明确表态,只要是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对人体无害,才使事件归于平静。这样的情况不仅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权威。为此《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同时,还在第十条第二款专门作出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的规定。

实体法就宣传报道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极其少见的,这更加说明了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不同寻常的重要性。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的《食品安全法解读》对该款规定是这样解读的:“新闻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案件,应当真实、公正,不能编造、散布虚假的信息,也不能以偏概全、恶意炒作、制造事端,这是媒体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然而,2022年的“榆林芹菜案”,众多主流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上开了个坏头。

众多主流媒体在“榆林芹菜案”报道中违背了“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要求,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比如隐瞒罗某夫妇菜店芹菜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超标、隐瞒法院一审支持市监局处罚决定当时正在二审中、隐瞒罗某夫妇菜店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抽检不合格(此前曾被抽检不合格,但因那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而被免予处罚)等真实情况,而是选择性地向社会公众呈现“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等信息,影响社会公众理性判断。

众多主流媒体的此番“神操作”,成功地吸引了眼球,把事件推上了热搜,也如愿以偿地获得了不菲的流量,更是成功挑起了社会公众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不满情绪,把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推上了风口浪尖。

要说在榆林芹菜案中众多主流媒体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这还真谈不上,因为他们向社会传达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比如他们说的涉案芹菜不合格,这是真的,只不过他们刻意隐瞒了不合格项目是超标一倍多的毒死蜱。再如,他们说罗某夫妇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也是真的,只不过他们刻意隐瞒了罗某夫妇是因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才被罚的,而罗某夫妇上一次蔬菜被抽检不合格则因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而被免罚了。

虽然构不成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但媒体这种向公众“选择性呈现信息”的做法,确实已经“缩小”事实了,显然已经违反了宣传报道“全面、客观”的要求。

“榆林芹菜案”让绞尽脑汁博取流量的众多媒体“如愿以偿”,也更加坚定了他们在食品安全报道中继续“神操作”的信心。于是2023年大家又看到了与“榆林芹菜案”如出一辙的被媒体爆炒的两起“蔬菜罚单”事件——闽侯老农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洛阳大爷卖菜获利21元被罚11万元。

看,“一如既往”地选择性呈现“菜贩获利少”“处罚额度大”的信息,而没有客观反映“蔬菜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危害身体健康”以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提供所售蔬菜的真实来源,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不能溯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更难以从产地源头把控风险等事实,使公众不能全面了解违法案件真相。这种对个案处罚中主体身份、罚款金额的引导性关注,致使热评热议没有聚焦在危害食品安全这个本质问题上。显然,这样的食品安全报道是本末倒置了。

2022年“榆林芹菜案”被爆炒之时,老梁曾撰写过《为啥要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如果大家一开始就知道罗某夫妇售卖的是“毒死蜱”超标1倍多的“毒芹菜”,还会觉得他们冤吗?》一文,文中写道:

                                        

媒体的报道向社会公众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


本案中,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毒死蜱是一种什么东西呢?毒死蜱学名叫做氯吡硫磷,是一种杀虫剂,有毒性,对人体有比较大的害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毒死蜱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既然全面禁止,肯定有其原因。

来聊聊危害。

发表在《江苏预防医学》2013年7月的一篇医学论文,非常专业且详细地产出了毒死蜱这种东西对人体的危害。


简单来说,毒死蜱这种东西,将会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可能导致畸形或影响儿童发育,曾经有个案报道,母体在妊娠的时候接触毒死蜱,然后导致了发育畸形,长期接触还可能致癌。
事实上,很多国家禁止毒死蜱的使用很大一部分依据就是担心影响儿童成长发育。
另外,它对人体神经系统也有毒作用,因此中毒之后会有一些症状,从长期来看,即是是低剂量的毒死蜱,倘若长期接触将会影响正常大脑认知功能,农药污染重的地区,老年痴呆这种神经性疾病也明显增强。
而且,根据动物实验研究反馈,低龄族对毒死蜱更易感,儿童更容易受到影响,尤其是发育中大脑的认知功能。
正是因为危害非常大,不仅中国,世界各国都立法禁止毒死蜱在食品中的应用。



对人体危害这么大的东西,榆林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居然残留超标1倍多——这就是“毒芹菜”啊!


老梁以为,媒体报道时隐瞒“毒死蜱”这一重要信息,有“刻意为之”之嫌。





如上图所示,报道中不止一次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画面,但偏偏就是没有见到“毒死蜱”的字样。

因此老梁有理由怀疑。

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说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正是因为榆林“芹菜案”罗某夫妇提供不出“源头”才被罚的啊!如果他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就可以免予处罚了。

本案中,看似涉案“毒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毒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毒芹菜”?这些“毒芹菜”又有多少流向了餐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罗某夫妇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而无法查实从而不能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啊!这样的商户,难道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样的商户被依法处罚,居然还引发了一边倒的同情,这难道与媒体隐瞒“毒死蜱”这一重要信息没有一定关系吗?

试想,如果媒体报到时没有隐瞒“毒死蜱”信息,标题写为《“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榆林夫妇售卖5斤“毒芹菜”且不能提供进货来源被罚6.6万元》,社会公众反应会如何?售卖“毒芹菜”的罗某夫妇还会被广泛同情吗?市场监管部门还会被一边倒的痛骂吗?

                             

其实,媒体在炒作“榆林芹菜案”时还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当事人罗某夫妇菜店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抽检蔬菜不合格,此前已经有一次被抽检不合格了,但因为那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而被免予处罚。也就是说,罗某夫妇是知道“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就可以免罚”的法律规定且享受过“免罚”待遇的。(在去年撰写上述为啥要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如果大家一开始就知道罗某夫妇售卖的是“毒死蜱”超标1倍多的“毒芹菜”,还会觉得他们冤吗?》一文时,老梁尚不知道这一信息,但作为国务院第十六督查组的随行媒体肯定是应该全面掌握信息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信息偏偏被媒体隐瞒了)

选择性呈现信息,似乎已成为这几年媒体宣传报道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食品安全案件时的“标配”了!直到昨天刚刚上了热搜的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 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还是同样的配方,还是同样的味道。

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 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这是法治日报报道这起案件时所使用的标题。

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这是法治日报这篇报道的导语。

上述标题和导语让读者接收到的“第一眼信息是啥?

1个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市监局罚款10万。

好家伙!这市场监管局妥妥的“欺负弱势群体”,妥妥的“小过重罚”啊!

要知道,现在的网民,很多都是看完标题就开骂的。

其他跟风媒体玩得更狠。

九派新闻的标题是《获利180元被罚10万,卖羊肉老太发声:不作假,他们却罚这么重》。

看,被罚者身份由“农民”改称为“老太”,是不是更能博得网民的同情啊?“不作假,他们却罚这么重”,这是不是更能挑起公众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愤怒情绪啊?

再看看下面这个,就更让人无语了。


然而,实际案情又是如何呢?

在标题和导语中被媒体描述的“农民”虽然其农民身份可能不假,但实际上却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广芳羊肉经营部),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所卖羊肉为自行收购屠宰活羊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这位“农民”也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法治日报原文点击标题查阅《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

显然,标题和导语中都刻意隐瞒了这位“农民”是一位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广芳羊肉经营部),以及所卖羊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这些重点信息。尤其是导语中居然表述为“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而非“卖羊肉”,给读者的第一感觉好像就是“农民卖了自己养的一只羊获利180元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虽然新闻标题受字数限制一般不能过长,但多加几个字总还是可以的。

试想,如果将标题改成《江苏盐城一羊肉经营部售卖未经检疫羊肉获利180元 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话,那么这位“农民”还会获得那么多的同情吗?市场监管局还会招致一边倒的责骂吗?

是什么原因让众多主流媒体宁可偏离“全面、客观”的轨道,也要把矛头突然指向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呢?

是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已经乐观到可以对“小商户”经营不合格蔬菜和未经检疫的肉类等违法行为放宽制裁的程度了吗?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户”抽检检查结果看,显然目前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那大概率就是媒体出现问题了,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了。

以“卖羊肉被罚10万元”为例,标题上多加几个字,举手之劳的事儿,就会让社会公众“第一眼”了解更多真相,那为啥媒体就不愿意去做呢?其实“奥秘”很简单——如果真的多加了那几个字,那这位“农民”就不会获得那么多的同情了,市场监管局也就不会招致一边倒的责骂了。可是,真要这样的话,那这条新闻也就上不了热搜了啊!

实事求是地说,法制日报昨天的报道较之于榆林芹菜案的报道来说,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了。榆林芹菜案各路媒体是自始至终刻意隐瞒相关信息,而法制日报昨天的报道只是在标题和导语中刻意选择性呈现信息了,其他相关信息已在后面的正文中交代了。只是现在很多网民都是“看了标题就开骂”的,法制日报这种操作手法也达到了上热搜的目的了。

老梁今天要说的是,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与其规模大小、营收多少没有关系。虽然卖菜的是个体,但买菜的是群体;被查处的不合格蔬菜虽然只有几斤几两,但关联的种植、批发数量可能成千上万。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论获利多少,都必须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这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食品安全的职责所在。

媒体一而再再而三地以“选择性呈现信息”这种卑劣手法引导社会公众对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群起而攻之”,这不仅是对“小商户”售卖毒蔬菜等违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久而久之也必将动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信心,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因此,老梁呼吁: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选择性呈现信息的食品安全报道偏差,必须坚决纠正!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从“榆林芹菜案”开始,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背“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记者等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尽快使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走到正轨上来!

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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