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发霉面包6袋,售价7元/袋,市监局认定违法所得42元,法院:认定违法所得为42元没有法律依据,6万余元罚单不予执行

文摘   2024-12-29 08:18   河北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22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三赢兴超市。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通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8EDXJJ97。

投资人:李艳。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三赢兴超市于2016年11月2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本县隽水镇通城大道108号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中介服务。2019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消费者黎某、吴某投诉:被申请执行人销售的彦锟牌“老式面包”发霉变质,吃后腹痛恶心,要求申请执行人进行查处。

 

申请执行人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李艳当场确认。消费者投诉的发霉变质的“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彦锟牌“老式面包”均系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销售,且确实已全部发霉变质;其超市内仍有待销售的上述未发霉变质的彦锟牌“老式面包”4袋。上述彦锟牌“老式面包”是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以6元/袋从上门销售的流动商贩吴某处购进,购进10袋,货值金额60元。至2019年7月26日,上述面包已销售6袋,销售价为7元/袋,违法所得42元。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面包销售活动,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被申请执行人销售腐败变质面包,是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通城市监处字[2019]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没收未售出的老式面包4袋;3、罚款6万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城市监处字[2019]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所得为42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城市监处字[2019]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红元

审判员  谢卫东

审判员  杜开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成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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