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881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钟祥市石城大道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81MB18530139。
法定代表人:曾勇,局长。
被执行人:邻客智慧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钟祥金都店,住所地:钟祥市石城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B8986P。
法定代表人:李锦巍。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市监处[2019]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钟市监处[2019]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器械专柜合格品区:脱脂棉球1包已过有效期。经查,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接受邻客智慧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配送的上述医疗器械脱脂棉球20包,配送价0.90元/包,配送金额18元,销售11包,销售单价3-4.50元/包,销售金额39元,库存盘点下架1包(已销毁),库存8包,其中批号为171002的脱脂棉球7包,批号为170706的脱脂棉球1包。
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脱脂棉球1包;2、罚款35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邻客智慧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送达钟市监催告(2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向被执行人邻客智慧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钟祥金都店送达钟市监催告(2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市监处[2019]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精华
人民陪审员 方艳梅
人民陪审员 汪厚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经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