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传达上级违法命令,一副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

文摘   2025-01-05 08:18   河北  

在查处一起赌博案过程中,因涉案公职人员多,甘肃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时任局长等人认为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提出撤销刑事立案、降格为行政处罚,该意见报请局务会讨论获通过。6年后的2020年8月,当年作出决策的时任宁县公安局局长王致文、政委程伟及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樊永刚被法院一审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1年不等,均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后,樊永刚不服,提出上诉。当年9月2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白军军等人赌博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违法撤销刑事立案,放纵犯罪,致使白军军等人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出庭受审。

这是甘肃省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坚持“刀刃向内”的典型案例。澎湃新闻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被查处时,被告人王致文任庆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为副县级,程伟任庆阳市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樊永刚任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

 

因涉案公职人员多,将刑案降格为治安处罚

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致文在担任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局长、被告人程伟在担任宁县公安局政委、被告人樊永刚在担任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在白军军等人赌博案的办理过程中,明知该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符合撤销刑事案件规定的情况下,以考虑到涉案公职人员多,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开除公职,社会影响不好等为由,在该起案件于2014年5月8日提交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讨论前,经王致文和程伟商定后,对案件提出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王致文让程伟将该处理意见告诉樊永刚,后程伟将该处理意见传达给樊永刚,樊永刚又将处理意见传达给了案件承办人吴某某等人,要求对案件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吴某某等人对该起赌博案件以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报请局务会讨论,会议决定撤销该起赌博案件的刑事立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致文、程伟、樊永刚身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负有查处犯罪、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在明知白军军等人赌博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违法撤销刑事立案,放纵犯罪,致使白军军等人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2020年8月4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致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程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樊永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传达上级违法命令,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樊永刚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樊永刚系传达上级命令,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樊永刚执行上级的指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法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樊永刚身为宁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刑事技术、禁毒等工作,其负有查处犯罪、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在明知白军军等人赌博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明知领导指示系错误决定,未提出反对意见,仍违反法律和法规执行领导错误命令,将领导错误指示传达给案件承办人并要求对案件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致使白军军等人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樊永刚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9月2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原标题《谭君涉案公职人员多将刑案降为治安处罚,甘肃宁县公安三领导获刑》

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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