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文摘
2025-01-01 08:28
河北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
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稽〔2020〕1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20 年第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7 月17 日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履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视音频记录设备对有关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同步记录并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励采用专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专业执法记录设备是指不低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基础进行的剪辑、编排、合成等制作形成的音像资料,不属于执法音像记录。
第三条
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要推行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
对《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一)《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取证情形; (二)《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三)《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
对以下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一)当场处罚;(二)《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三)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不配合、拒绝、阻碍执法的情形(《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除外);(四)《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允许进行的音像采集;(五)有关投诉举报的现场受理和处置;(六)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七)行政许可的现场受理和办理;(八)涉及执法的信访现场办理;(九)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现场执法;(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有条件的可以在专门的场所对询问调查进行音像记录。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以上情形和确定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为证明的,不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必要证据形式。
执法音像记录不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要证据,如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按照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制作。
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摄录、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及其他职能机构承担各自开展执法音像记录采集、保存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资料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采购、维护升级、使用培训和执法音像记录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记录与保存
第七条
配备专业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办案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编制数60%的比例配备单人执法记录设备,并相应匹配执法音像记录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其他职能机构可参照比例适当配备。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定明确时间步骤,逐步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已有配备应当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确保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时有备用设备。
第八条
配备的专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及配套的传输、储存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现行执法记录设备标准,具有基本的数据加密、防止任意传输和防删除等功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应用无人移动装置、无人飞行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安全、符合保密要求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一般应对该执法的主要程序、过程和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自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预计记录期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连续8 个小时)或预计超过设备存储空间或电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环节不间断记录或者多台记录设备接续记录。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据及现场人员的活动;
(三)重要涉案财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签署、送达法律文书和采取执法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因具体执法行为的特殊性不适于音像记录或情况紧急无法取得记录设备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因环境所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或者记录时间过长导致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记录,继续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因相关当事人拒绝、不配合或故意破坏,致使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已经记录的可以不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结束后,应当在24 小时内保存。无法及时保存的,在具备条件后24 小时内保存。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远程同步上传和云存储。
第十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记录当日起不少于2 年。
以下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长期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涉及复议、诉讼的;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重大异议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由实施记录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建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包括配套传输设备、存储设备等)和记录资料的管理、使用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统一、分案分类存储并留有数据接口。
执法办案机构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专业设备、资料,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违规使用、操作和破坏执法记录设备和系统。
第十五条
建立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应当注重执法音像记录的存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可以与智慧监管相结合,与执法办案信息管理、日常监管等系统相关联或作为其子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适应重大执法行动或突发事件处置中协同响应和远程支持等需要,可以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以实时多点音视频通信的指挥系统和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应当可以覆盖本级和下级数据终端,并可以对接上级指挥系统进行音视频实时通信。
第十七条
对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采集机构内部工作需要,超出执法人员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采集机构负责人同意。因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超出采集机构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参照前述规定。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阅、复制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音像记录,其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遵守本规定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的,可以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匿、毁损、剪接、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
执法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发挥执法音像记录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和防范执法风险的作用,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严禁违反规定采集、存储和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 年10 月1 日起试行,并适时修订。
梁仕成谈市监
探讨市场监管业务,交流市场监管心得!欢迎您关注梁仕成谈市监!投稿和业务探讨请发往邮箱lsc2866@163.com
最新文章
这位自称是市监局法律顾问的人指责老梁:动辄拿行业主管部门说事儿会误导市监系统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抵触,“茅台经销商被罚后起诉市监局”一案最新进展: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引以为戒!传达上级违法命令,一副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
莆田中院:啤酒以整件为单位销售,每件外包装上张贴中文标签但未拆箱逐罐张贴,不能按无中文标签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亮点解读
这样搞,哪还有时间干主业?市监所一年受理职业投诉举报16000余件,2名管片干部人均8000余件
私企老板醉酒打伤警察不予起诉!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罚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北京三中院:市监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采取“高度审慎”标准
判例:是否存在捆绑销售、强制交易行为,应从出卖方在销售市场中是否具有显著优势地位的角度进行判断
最高法:多次信访后事情仍未解决,可否起诉信访办不作为?
警惕!原工商所36万行政编正在被“蚕食”?
上海市消保委点评“网红打假”:在未经事实调查的情况下就迅速引发舆论炒作,不仅对企业品牌造成严重影响,也极大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认知
广东高院: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不属于市监局法定监管职责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各部门职责咋分工?国办发文明确
市场监管所隶属关系是中央已经明确了的事项,地方不宜再折腾!重温十八大报告强调的“不折腾”
探讨|新形势下如何领会“过罚相当”原则
最高法:邮寄送达是否必须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判例:企业上诉称市监局罚“错”了,韶关中院认定市监局罚“漏”了
处罚连锁门店,催告书却送达总部!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看看当初的国家工商局,有多硬气!
多次投诉食品质量,伪造或拒不提供证据!移交公安!市监局通报两起恶意索赔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湖北高院: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投诉举报人预期,投诉举报人无权干预
市监局拒绝律师调取案卷被起诉,一审二审律师都败了!
消费纠纷“诉转案”十种常见情形探析
酒吧接待未成年人究竟归谁管?两高发布典型案例一锤定音!文旅局怠于监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集体讨论人员由副职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被判程序违法
检察日报: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是否属于登记机关审慎审查义务的范围?
最高法:按身份证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由近亲属签收,能否视为送达成功?
注意!是“不一样”!真的有“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
总局令第95号: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附一图读懂)
因对报道中的一句话“未做核实”,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公开致歉了!那虚构当事人身份刻意制造悲情故事的法治日报,是不是更该出来道个歉呢?
“四个最严”过时了吗?不!国务院最新部署: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中国法院网: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无审查权,必须无条件根据法院的判决作出登记
案例:复议机关认可市监部门通过发短信告知投诉已受理
判例:桶装水大肠菌群超标案,法院撤销处罚指出4处错误
丢人了!这些媒体本想靠制造悲情故事赚点流量,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打脸了:“卖羊肉被罚10万”当事人系城镇户口非农民,名下有多套房产
颠覆认知不?对“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郧西法院:因为《食品安全法》未设定“加处罚款”权限
销售发霉面包6袋,售价7元/袋,市监局认定违法所得42元,法院:认定违法所得为42元没有法律依据,6万余元罚单不予执行
广东高院:《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使用”不包括患者本身直接用药或者非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上海一中院: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刻意挑起公众对基层市监部门的不满情绪?媒体“选择性呈现信息”的食品安全报道偏差,必须坚决纠正,记者等相关人员应予追责!
销售过期食品,没收1元,罚款10元!市监局这样的执法方式被赞很有“人情味”
改革! 县局设工商行政管理股一股、二股,质监股一股、二股……
水果店贴水果功效海报被罚5万元,法院:海报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故意,小过重罚,不准予强制执行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在食品安全领域,“小过”何以避免“重罚”
又上热搜了!“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看媒体这炒作套路,多么熟悉的配方!
行政处罚决定“以不公开为原则,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才公开为例外”?浙江司法厅回应何谓“有一定社会影响”
九江市窗口人员“说不”要报备:说前请示、说后报告、填表备案、领导签批
中纪委网站刊文:形式主义表现在下面,但是根子在上头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