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靠泊,装的是“祸”不是“货”!

政务   2024-11-13 08:30   福建  


码头是海边、江河边

供船舶靠离泊和装卸货的建筑物

码头按照其允许靠泊的

船舶吨位等级、船宽等进行划分

所以

码头等级和船舶吨等级、船宽等严格对应

船舶应靠泊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

是为保护船舶、码头安全

同时也能延长码头使用寿命

降低安全风险


近日,宁德三都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陆岛交通码头靠泊“昌裕XXX”轮,经查该轮船宽22米超过码头的最大允许靠泊船宽16.6米,存在涉嫌超限靠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向船方说明该码头的靠泊能力等级要求,要求船方停止作业,责令该轮立即离泊码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同时,新的《海安法》还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超限靠泊有哪些危害呢?


船舶靠泊在码头时,受风、浪、流多种自然因素影响,易发生横向移动和上下涌动,超码头靠泊等级船舶进出码头作业,不仅对码头结构安全有影响,较大的旋回水域也影响辖区上下行船舶通航安全,且船舶自身易发生缆绳绷断、船舶挤压碰撞的风险



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8日,天津籍散货船F11轮靠泊青峙第一石场码头过程中,在青峙第一石场码头前沿水域搁浅,后在拖轮协助下脱浅。据了解,青峙第一石场为5000吨级码头(靠泊能力载重吨5000-7500吨),但F11轮本航次载货量为8500吨,为超限靠泊。

今年来,宁德三都澳海事处加强船舶超限靠泊安全监管,通过核查船舶报告,制作船舶动态表,切实掌握船舶进出港动态,充分应用无人机、CCTV、海巡艇等方式,对码头靠泊作业船舶动态监控,严厉查处超限靠泊等违法行为,结合港口国监督、现场监督等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严查船舶超限靠泊行为,重点关注船舶尺度、吨位及码头靠泊等级要求。下一步,宁德海事部门将继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码头业主、代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加强监管,保障辖区安全形势稳定。





海事安全提醒




船员朋友们务必重视自身及船舶安全,船舶切勿违规靠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如果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船长及其他责任船员会被吊销适任证书,甚至因违反《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条款,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宁德海事局 潘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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