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溢油事故危害大,供受油作业需谨慎!

政务   2024-11-17 08:30   福建  

2024

调查官讲事故



“燃油加装作业是船上一项关键性操作”,在加油过程中一旦出现溢油事故,不仅会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损害渔业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也会产生巨额油污损害赔偿。


溢油太可怕了,那么在供受油作业期间,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

别担心,咱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0年8月10日2249时,舟山市A有限公司所属的油船“Z”轮在盘锦港荣兴港区油品2#泊位加装燃油时发生操作性溢油事故,约1.28吨燃料油入海,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约55万元,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典型案例二:

2023年7月25日2350时许,中国籍干货船“X”轮在大连港大窑湾码头加装燃油的过程中,因人为操作失误,燃油从“四舱右”透气孔溢出至主甲板后,从船舶主甲板左舷生活区附近排水孔泄露入海,海域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典型案例三:


新加坡当地时间10月28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一艘悬挂巴哈马国旗的散货船“Y”轮与持照加油船进行加油作业时,疑因加油过量,发生溢油事故,造成导致5吨左右的船用燃油入海。



二、溢油事故常见原因


(一)人员方面

船员责任心不足。船用燃油供受作业事故多发生于下半夜及凌晨,船员常出现疲劳、精神不集中等情况,易出现操作性失误,同时船员在船舶油类作业中未遵守操作规程,未保持有效连续监控,未测算加注数量、未备齐溢油器材等,导致该时段溢油事故多发。

(二)船舶方面

船舶设备存在缺陷。大部分操作性溢油事故的发生和船舶自身的缺陷有着密切关系,溢油舱高位报警、声光报警功能失效、法兰螺栓锈坏、呼吸阀无法正常工作、使用的供受油油管未经船检检验,以及油管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增加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管理方面

公司管理不到位。公司对船员供受油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船舶安全检查不足,未发现船舶设备存在缺陷,或船员已将缺陷及时告知公司,但公司因不愿耽误营运时间或者存在侥幸心理错过最佳整改时机等原因。

(四)环境方面

恶劣天气影响。船舶供受油作业过程中,受突发大风、强对流天气以及大风浪影响,船船会产生横摇、纵摇,甚至出现船舶偏荡现象,船舶相对运动加大,增加软管爆裂,缆绳断裂,船舶防撞护垫损毁等风险。


三、海事调查官的安全建议



船舶方面

船舶要做好现场方面的操作和管理,认真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明确供受双方的责任,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

供受油作业前:

检查连接设备。检查加油泵、软管、连接接头等,确保设备无故障。

关闭相关阀门。关闭相关通海阀门和管路,堵塞甲板排水孔,关闭油气可能扩散进入处所的门、窗。

建立有效沟通。提前确定好作业过程中的沟通方式,保持不间断联系。

提前掌握气象海况。选择合适的气象、海况下加油,不得在可能影响供受油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作业。

备妥溢油应急器材。在易泄露地方设置集油器,并在船舶周围布置好围油栏,防止油品入海扩散造成更大的海洋污染和回收成本。

供受油作业时:

加强船员值班。安排足够船员值班,加强作业现场巡查,掌握作业进度,注意观察法兰和软管处有无渗油,防止跑油、漏油、超量加油。

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显示危险作业信号,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关注天气情况。时刻注意风力和海况的变化,在天气和海况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供受油作业后:

关闭相关阀门。供受油作业结束时,尽快、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封闭加油口,防止燃油泄漏、挥发。

妥善回收软管。收解输油软管时,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做好收尾工作。加油结束后及时清理甲板,清理完毕后再打开甲板落水孔,防止污染物入海。


公司方面


强化制度建设。结合事故案例、经验教训,修订完善供受油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同时将船员休息时间纳入考虑,尽可能避免船员疲劳操作。

强化船员培训。加强对船员安全知识和岗位能力培训,加强船员对供受油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的了解,提高船员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

强化岸基支持。认真听取船员反馈的问题,对船舶供受油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强化指导检查。定期对油泵、软管、连接头等开展检查,及时更换或修理故障设备。

强化应急演练。加强船员对船舶应急须知的了解,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船员熟悉自身职责,在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够各司其职。




海事提醒

船舶开展供受油作业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污染清除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船用燃油对海洋环境的造成危害。


温馨提醒,

以下是供受油作业常见的违法违章行为,

要注意哦!

1.船舶在港从事燃油供受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

3.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4.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供稿:莆田海事局 蔡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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