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
2009年3月1日,张三向公司提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2021年4月10日,公司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张三投诉公司未缴社保,公司为张三补缴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三承担补缴的滞纳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张三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张三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张三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张三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张三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张三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张三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张三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张三返还合理有据。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张三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张三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粤06民终2679号
员工放弃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吗?|劳动法江湖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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