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某建筑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工伤保险部门不得因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县增减挂钩项目。2020年7月,某建筑公司以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有效期为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8月,某建筑公司聘用的职工黑某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因工死亡,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黑某为工亡。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包含黑某在内的参保人员名单。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某建筑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才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以报送名单不及时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通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目的在于方便社保部门管理,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的,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不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本案中,黑某被认定为工亡,某建筑公司以该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期内,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支付黑某工伤保险待遇。以某建筑公司未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名单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社会保险法关于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故判决:撤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责令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按照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建筑行业中流动性大、难以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提供的一种特殊工伤保险参保形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登记,主要是方便社保部门管理并确定参保人员信息,但不属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用人单位虽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但不影响其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且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参保职工是因案涉项目工作死亡,社保部门即应依法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行业灵活的参保方式,既可有效降低建筑单位用工风险与成本,又能及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督促社保部门不断提升依法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的规范性。来源|四川高院,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培优增效”活动案例(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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