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未足额缴纳社保,还能要求补缴吗?|劳动法江湖

职场   2024-10-22 07:07   江苏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胡某向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投诉,称某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12月20日,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经调查,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责令公司调增胡某2008年至2013年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一、关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受理胡某投诉并作出处理是否超出时效问题。
公司主张,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胡某的投诉已经超过2年的查处期限,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予以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设置时效限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该纪要对查处时效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对查处时效予以放宽。
综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受理胡某投诉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作出的涉案《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是否正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本案中,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受理胡某投诉后,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胡某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明细材料,并对公司进行了稽查询问,但公司未向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供社保稽查必要材料,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告知公司如不主动提供职工收入材料,将按照职工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税收完税证明等收入情况材料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而后公司提交反馈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询问笔录方式予以回复,最终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作出涉案《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认定公司存在少报胡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违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上诉人限期改正。
综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作出的涉案《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并无不当。
三、关于公司已与胡某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明双方并无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据此,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等免除,故公司主张其与胡某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将社会保险权利自行作出处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与胡某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对于补足胡某社会保险费后是否有损失及如何追偿损失,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鲁02行终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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