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补缴社保超2年,法院:超过追缴时效,不支持!|劳动法江湖

职场   2024-10-24 11:11   江苏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张三向人社局投诉反映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要求公司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7月20日,人社局作出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认为张三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张三不服,提起诉讼。

张三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该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的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而非依法纠正未缴社会保险费即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效。

法院认为

张三于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即要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立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

张三入职及在职期间,应当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每月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形成工资结构及社会保险费缴存记录,张三应当知道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情况并可通过查询、询问获知用人单位是否按月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系另行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应知道未依法缴存的情况。因此,张三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并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由人社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张三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张三主张其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属于行政征收、责令纠正,不应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不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4)粤03行终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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