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回复境外酒店业主的一个问题,酒店员工通勤大巴车租赁费用,应计入运营成本(在GOP之上),还是计入业主费用(在GOP之下)?
目前在国内的国际品牌酒店中,酒店员工通勤大巴车租赁费用计入运营成本,在GOP之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又称为营业支出或营业费用,一般是指的酒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在《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中有酒店员工车辆成本的归类,该费用计入酒店人工成本中的员工福利。在《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中,其中一项员工福利就包括:员工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提供交通补贴的成本,为酒店员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资金。并且在P&L报表中的运营成本中也列出了酒店员工交通费用。(见上表)在中国的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都使用《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是一项专门为酒店业提供的,主要供内部管理、核算、评估的管理会计。它起源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由美英酒店会计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该制度在实践中几经修改完善,先后更新了几次,最新的是2014年出版的第11版。在国外的少数国际品牌酒店,他们也参照《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第11版),但可能他们对酒店员工通勤大巴车租赁费用计入运营成本有不同的意见,他们可能认为该项费用应计入租金,放在GOP之下。但是在《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中,对租金的约定有以下内容:以上《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中约定了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计入租金项下(租金项列入酒店GOP之下)。
但对于其他财产和设备,以上写的是“其他租赁例如车辆、复印机或电信设备,如果没有租赁,将列入资产和设备类(也就是使用固定资产储备金购买)。租用类似功能的杂项设备(复印机、项目设备),如宴会或类似设备,应计入酒店各相关部门,不计入租金项下。” 也就是约定了如果不租赁此类设备,则作为固定资产采购,但是不计入租金项下。
土地、建筑物或其他融资租赁等才计入租赁项中。
从上述《国际酒店统一会计制度》中的内容来看,将酒店员工通勤大巴租赁费计入运营成本(在GOP之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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