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管暗舱 难逃法眼!

文摘   2024-11-23 22:34   福建  


2024年10月30日,连江海事处安检人员对辖区福州长乐阜山渔港停泊的“闽*****”轮实施船舶检查时,发现该轮首尖舱私通管路,随后检查人员对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轮不止是首尖舱后舱壁进行了切割开孔并连接泵油管、油舱内私设通往船尾空仓的油管而且还对对生活区舱壁进行切割,增设了一个钢制门,但该门未达到风雨密,门槛高度也达不到要求;船方无法出示相关船检机构同意改建的图纸和相关检验资料。存在船舶未经船检机构许可擅自变更船舶首尖舱及船尾空舱管路及用途,违规破坏船体结构,具有典型意义。




缺陷一图片及船舶图纸如下:





缺陷二是:



该轮在生活区主甲板私自开设了一个钢制门,且未达到风雨密未能在门内侧进行关闭或者开启,门槛高度也达不到600MM;



相关公约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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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法规原文

该船安放龙骨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适用于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章5.1.2(5)“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的规定;第2章2.1.1“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制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牢固地转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和完整的端壁具有同样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面都能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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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问题一:液货船改变了液货舱的管路布局,将首尖舱及船尾的空舱当做货泵使用,对货泵舱舱壁进行了切割,破坏了主要船体结构,按规定应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待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后方能进行改建,改建过程和完工后应接受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在日常中,部分船东存在对法规的理解不到位或者是侥幸心理的,不按规定流程申请许可,擅自进行改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运营中被船检或海事机构发现后违法成本也较高。

问题二:液货船改变了舱壁的结构,对生活区舱壁进行切割,破坏了船体结构,且增设的门,未达到风雨密,门槛高度也达不到要求,按规定应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待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后方能进行改建,改建过程和完工后应接受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



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1篇第2章5.2规定:“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的或者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多次发现船舶机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改建的情况。

相关建议如下:

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有明显改建的情况时,需要进一步延伸检查(必要时联系船舶处安检专家),发现问题时及时向船东和船员做好解释,并提出整改意见。

船检机构:在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时,要认真对船舶重要设备、船体结构进行核对,确保船舶维持上次检验状态。同时应加强对船东宣贯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提高守法意识。

船东及船员:船东应加强对船舶法定检验的学习和落实,在需对船舶、布置、重要机器设备及其它项目改建的,应按照程序及时申请附加检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来源:福州连江海事处

供稿:陈文官、江济舟

责编: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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