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盖是船舶货舱舱口围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保证运输过程中货舱内的货物不至受到外界不利环境因素如海浪、风雨、盐分等的影响,在海上航行未关闭舱盖行为直接导致船舶不具备海上安全航行条件,一旦遇见暴雨或风浪,船舶沉没风险陡增。目前福州沿海进入冬季大风季节,海上船只航行风险增加,但仍有一些船只抱有侥幸心理,冒险提前开启舱盖进港或未关妥舱盖出港航行。
近日,罗源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电子巡查中发现辖区进港巴拿马籍散货船“UXX”轮在进港途中未保持舱盖关闭,存在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的违章行为。罗源海事处随即指派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轮开展证据采集固化,并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对该轮全体船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调航行船舶关闭舱盖对船舶适航的重要性,要求船员杜绝侥幸心理,严防事故风险。
涉及相关法规、公约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附录B/附则I/第II章第14条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第16条的要求,但经主管机关同意按第15条要求的舱口除外。第 16 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1)在位置1 和位置2 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口盖。
除第14(2)条的规定以外,这些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紧固及保持风雨密(16(6)一致)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与前文一致)。
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性,为此应要求在初次检验时进行密性试验,并可要求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按更短的间隔期进行密性试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舱盖风雨密的要求基本与国际公约一致。
典型事故案例
船舶在航行中特别是海况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因舱盖未保持风雨密极易造成船舶货舱进水沉没。
案例一:2021 年 11 月 5 日约 2010 时,XX公司所属干货船“博xx”轮装载 222 根 AB600-110 型 PHC 管桩由福州开往上海途中,在长江口南支航道 A15 灯浮南侧倾覆沉没,船上4名船员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发现,“博XX”轮舱盖为钢质风雨密型式,该轮在货物装载高度超出舱口围板,舱盖无法关闭的情况下,仅用帆布遮盖。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货舱进水沉没。
案例二:2018年4月‘X轮’在射阳港锚地开启舱盖等待进港,突遇大风浪恶劣天气导致货舱进水沉没,事故导致船上4人死亡,3人失踪”。船舶在航行中,特别是在海况条件较为恶劣的情况下,若舱盖密封不当或货物积载不当,极易造成船舶发生严重横倾甚至覆灭等严重后果。调查发现,船舶日常管理中,船舶管理公司为增加船舶营运收入,未考虑舱容问题,存在货物容积超出舱容,舱盖无法关闭等现象,且部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船舶积载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建议
航运公司方面
1.公司应健全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议增加货物平舱、污水井防堵隔离、污水井检测、舱盖风雨密检查、甲板巡视等工作须知要求,并督促船舶严格执行。
2.公司应及时掌握船舶动态、船员配备、船舶维修保养等情况,加强岸基对船舶的支持和保障,强化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控,确保船舶及时掌握气象资料,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公司应加强对船员自救能力的培训,督促船舶定期开展船员弃船、救生等方面的演习训练,确保船员熟悉岗位职责和应急救生设备使用。
船舶方面:
1.装船前,船舶应当检查货物处所舱盖风雨密状况,测试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是否工作正常,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进入舱底污水井,并做好记录。
2.装船期间,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系固、绑扎工作。散装货物应要求进行平舱,以便避免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船上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3.航行中应当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物处所定期巡查计划。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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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辖区已进入寒潮大风频发时段,罗源海事处吸取事故案例教训,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开展实施辖区“冬防”工作,结合进出港报告专项,部署综合指挥室通过CCTV、VTS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进出港船舶动态核查,重点加强到港船舶开航前自查及不符合开航条件冒险开航整治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化采集证据,依法依规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形成震慑力,有力保障进出港船舶航行安全。
来源:福州罗源海事处
供稿:周华桥、金义快、刘小航
责编:李元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