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加入2020年2月28日在吉隆坡通过的《国际航标组织公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
忆及国际灯塔协会于1957年7月1日成立,并于1998年更名为国际航标协会;
认识到国际航标协会为了实现安全、经济和高效的船舶运输,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环境,在改善和持续协调海上助航系统方面发挥的作用;
考虑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条款;
进一步考虑到为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环境,国际组织能更有效地完成海上助航系统的发展、改善和协调事务;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 立
一、国际航标组织(以下称本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性组织,依据国际法成立。
二、本组织为咨询性、技术性组织。
三、除非大会另有决定,本组织总部设在法国。
四、本组织的运作在《一般规则》中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则》从属于本公约条款,但不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若本公约内容与《一般规则》或其他关于本组织治理的基础文书出现冲突,须以本公约为准。
第二条 定 义
就本公约而言:
(一)海上助航系统系指一种在船舶外部的装置、系统或服务,其设计或运行的目的在于增强船舶和船舶交通的安全、高效航行。就本组织而言,海上助航系统还包含船舶交通服务系统。
(二)成员国系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三)联系会员系指成员国对其国际关系负有责任且已为其申请会员资格并获大会批准的某一个或某一组领地,以及依据本公约附则第五条不是本组织成员国的国际航标协会的国家会员。
(四)附属会员系指已申请附属会员资格并获得理事会批准的海上助航设备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依据合同提供海上助航服务或技术咨询的组织以及与海上助航相关的任何其他组织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目的和目标
本组织的目的是汇集负责海上助航系统相关管理、提供、维护或运行的政府和组织,以促进实现以下目标:
(一)通过改善和协调全球范围内的海上助航系统,促进船舶安全高效航行,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促进海上助航系统相关专业知识及科学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
(三)鼓励并推动在海上助航系统相关事项中普遍采用最高可行标准;以及
(四)促进有关本组织当前审议事项的信息交换。
第四条 职 能
为实现第三条所述目的和目标,本组织须赋予职能如下:
(一)制定并发布非强制性标准、建议、指南、手册及其他适当文书;
(二)针对本组织成员国、联系会员或附属会员,及联合国机构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的标准、建议、指南、手册及其他适当文书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三)提供咨询及信息交换机制,尤其是关于成员国、联系会员及附属会员的最新情况和活动信息;
(四)开展国际合作,增进成员国、联系会员及附属会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协助;
(五)在技术、组织、培训等方面,加强对需要海上助航系统相关帮助的政府、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援助;
(六)组织大会、研讨会、专家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及其他活动;以及
(七)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联络合作,酌情提供专业建议。
第五条 会员资格
一、本组织由成员国、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组成。
二、任何对某一个领地或某一组领地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的成员国,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为其领地申请联系会员资格。
三、理事会可要求,或者成员国可申请,由附属会员资格申请者的业务开展地、主要营业地、办公注册地所在的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对该附属会员申请进行审查。理事会在决定附属会员资格时,须考虑提出请求和参与审查的成员国意见。
第六条 机 构
一、本组织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大会;
(二)理事会;
(三)委员会和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的下设机构;和
(四)秘书处。
二、本组织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由主席,或者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席,主持大会和理事会。
三、《一般规则》和《财务条例》详细规定适用于各个机构的《议事规则》,并管理本组织的日常运行。
第七条 大 会
一、大会是本组织的主要决策机构,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拥有本组织的所有权力。
二、大会仅由成员国组成。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可列席。
三、每个成员国须指定一名代表作为其在大会的首席代表。
四、大会每三年定期举行一次例会。
五、当三分之一的成员国通知秘书长要求举行会议,或者理事会认为必要时,须在发出通知90天后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六、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成员国的多数。
七、大会须:
(一)根据《一般规则》,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二)决定本组织的总体政策和战略愿景;
(三)审议并批准本组织的《一般规则》和《财务条例》;
(四)根据第八条,从理事会主席国或副主席国以外的成员国当中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根据《一般规则》,从成员国公民中选举产生秘书长;
(六)设立和终止各委员会和下设机构,审核并批准其职权范围;
(七)审核并批准本组织的财务安排,包括今后三年的预算纲要、成员国会费以及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应缴纳的费用;
(八)审议任何成员国、理事会或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报告和提议;
(九)批准标准;
(十)决定联系会员资格;
(十一)应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要求,裁定附属会员资格;
(十二)就本组织目的和目标范围内事项向成员国、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提出建议;
(十三)批准与各国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正式协定;并
(十四)决定本组织目的和目标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指导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23个成员国组成。
三、根据《一般规则》,理事会成员在每届大会例会上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会成员应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以期实现全球范围的代表性。
四、在理事会中,成员国的代表最好来自该国负责海上助航系统管理、提供、维护或运行的主管当局。
五、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7名理事会成员,且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
六、理事会每年须召开至少一次会议。
七、非理事会成员的其他成员国可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八、理事会须:
(一)行使大会授予的职责;
(二)在大会决定的总体政策、战略愿景和预算纲要范围内,协调本组织的活动;
(三)审核并批准财务报告,特别是年度预算;
(四)决定附属会员资格;
(五)召集召开大会;
(六)向大会报告本组织的工作;
(七)根据《一般规则》审核各方提交的文件;
(八)将所有需要大会决定的事项提交大会审议;
(九)批准建议、指南、手册和其他适当文书;
(十)批准向其他组织提交的文件;
(十一)任命委员会和下设机构的主席和副主席,审核并批准其工作计划;
(十二)根据《一般规则》决定本组织召开会议和研讨会的地点和时间;和
(十三)批准《员工条例》。
九、理事会成员在通知主席和秘书长后,可邀请附属会员作为技术顾问参加理事会会议,向会议提供运行和技术事项的咨询和支持。
第九条 委员会及下设机构
一、委员会及下设机构须支持本组织的目的和目标。
二、委员会须:
(一)起草并审议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标准、建议、指南、手册和其他适当文书;
(二)密切关注海上助航系统领域的发展情况;
(三)促进成员国、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之间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交流;
(四)执行理事会决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十条 秘书处
一、本组织的常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开展本组织工作所需的人员组成。
二、秘书长任期为3年。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当选后最多可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3年。
三、秘书长负责本组织的日常管理,但须服从大会或理事会的指导。
四、根据第七条第七款第十三项,秘书长依据大会的批准负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员工条例》相应条款任命,并履行秘书长指定的工作职责。
六、秘书处须:
(一)保存有效开展本组织工作所需的所有记录,并起草、收集和流转任何可能需要的文件;
(二)根据《一般规则》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管理本组织的财务工作;
(三)准备财务安排和财务报告;
(四)向成员国、联系会员、附属会员和其他组织随时通报本组织的活动情况;
(五)组织和支持大会、理事会、委员会和下设机构的会议;
(六)组织和支持理事会批准的会议和研讨会;
(七)组织和支持各类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八)执行本公约、《一般规则》、大会或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七、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寻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来源的指令。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作为仅对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须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职责的行为。各成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得设法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投 票
一、大会和理事会须尽一切努力在成员国之间以协商一致方式形成决定。
二、如果大会或理事会不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决定,则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出席会议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形成决定。
三、只有成员国具有投票权。除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成员国仅有一票表决权。
四、按照《一般规则》,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国的简单多数通过。
五、按照《一般规则》,理事会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国的票数产生。
第十二条 语 言
本组织的官方语言为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
第十三条 财 务
一、本组织运作的支出由下列财政来源支付:
(一)成员国会费;
(二)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缴纳的费用;
(三)经秘书长建议由理事会批准的捐赠、遗赠、赠款、礼品和其他来源。
二、各成员国应缴纳会费,各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须每年向本组织缴纳根据第七条第七款第七项所确定的费用。各成员国的会费比率相同。
三、成员国会费和联系会员及附属会员费用应根据《财务条例》按期支付。
四、根据《财务条例》,除非大会对本条款予以免除,拖欠会费达两年的成员国,在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后,将被取消投票权和当选理事会成员的权利,直至纳清拖欠会费为止。
五、在理事会批准本组织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后,这些报告应在年度报告中分发给所有成员国、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
第十四条 法人资格、特权和豁免
一、本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能力:
(一)与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订立合同和协议;
(二)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三)提起诉讼。
二、本组织在其每一个成员国领土内,在与有关成员国缔结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目的和目标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三、任何成员国、联系会员或附属会员均不因其在本组织中的地位或是本组织的一员,而对本组织的行为、不作为或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修 正
一、任何成员国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正。
二、秘书长应至少在大会审议所提议的公约修正案之前6个月,将提议的修正案以官方语言分发至各成员国。
三、所提议的公约修正案将由大会投票通过。
四、秘书长须将根据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发至保存国。后者须将修正案的通过告知所有成员国。
五、保存国收到三分之二成员国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6个月后,该修正案对所有成员国生效,除非成员国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已通知保存国该修正案仅在其另行发出接受通知后对其生效。
六、即使存在本条第五款所述情况,大会仍可协商一致决定在保存国收到三分之二成员国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6个月后,该修正案对所有成员国生效。如果在此6个月期间,成员国因该修正案发出退出本组织的通知,尽管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退出将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七、保存国须将修正案的生效告知成员国和秘书长,并明确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第十六条 保 留
本公约不接受任何保留。
第十七条 解释与争端
成员国应尽一切努力避免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尽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争端,例如通过争端各方之间的磋商和谈判以及争端各方商定的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自2021年1月27日起向联合国成员国开放签署,并持续至2022年1月26日。
二、本公约有待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本公约自结束签署之日起第二天,向所有尚未签署本公约的联合国成员国开放,供其加入。
四、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须交存保存国,且保存国须通知已交存此类文书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秘书长。
第十九条 保存国
法国作为本公约的保存国。本公约由保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生 效
一、本公约将在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生效。
二、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30天生效。
三、附则中规定了本公约生效后适用的过渡期安排。
第二十一条 退 出
一、任何成员国均可退出本公约,但须提前至少12个月书面通知保存国,保存国须立即将该通知通告各成员国和秘书长。
二、退出通知可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递交。
三、退出将在退出通知递交次年的12月31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终 止
一、本公约可由大会通过投票终止,投票须提前至少6个月通知。
二、作出上述决定之日的12个月后为公约终止日期;在此期间,理事会将根据《一般规则》负责本组织的解散。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正本交由保存国归档保存。保存国须将核正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署或加入的政府和本组织秘书长。
附 则
过渡期安排
2014年5月25日至31日,在拉科鲁尼亚召开的第12届大会上,国际航标协会通过决议,申明转制为“国际组织”最有利于更有效地实现其目标,并决定应采取批准通过国际公约的方式尽快实现向这一身份的转换。
因此,对《国际航标协会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以促成该协会的终止及其资产向本组织的转移。
过渡期安排的目的是确保国际社会持续发展、改善和协调海上助航系统,并推动国际航标协会向本组织转变。
一、本公约生效后,国际航标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将受邀转为本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并照此运行,直至根据本公约召开第一届大会选举出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这一阶段不得超过6个月。
二、国际航标协会下设各委员会将保持运行,直至根据本公约成立新的委员会。
三、国际航标协会秘书处将受邀作为本组织秘书处并履行相关职责,直至本组织秘书处成立。国际航标协会秘书长将担任本组织秘书长,直至大会根据本公约选举出本组织秘书长。
四、本组织将依据已作必要修正的国际航标协会《一般规则》行事,直至本组织《一般规则》通过。
五、所有国际航标协会的国家会员,如其所属国未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经其正式申请,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组织联系会员,期限最长为10年,除非大会决定延长这一期限。
六、若根据第五条具有联系会员资格的前国家会员所属国成为本组织成员国,则其联系会员资格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终止。
七、所有及时缴纳会费的国际航标协会联系会员和工业会员可经正式申请成为本组织的附属会员。
八、国际航标协会的权利、利益、资产和债务将根据法国法律向本组织转移。
转载自:海事法规研习社